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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4-2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13]84号
【发布日期】 2013.05.02 【实施日期】 2013.05.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会计综合规定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标准的通知
(合农〔2013〕84号)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
  现将《合肥市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合肥市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标准
  2013年5月2日

  合肥市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标准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建设和服务要求,提高规范化水平和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1〕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4号)精神,结合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要求和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着力点,以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项目为抓手,按照“整合资源、综合建站、功能齐全、统一外观形象”的要求,全面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条件建设,优化和规范服务行为,推动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提升和发展。

  二、建设内容及标准

  按照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责,主要建设各类业务用房,配套必要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和试验示范基地。为了便于开展为农服务,按照简明大方、特色突出、节俭实用的原则,对乡镇站(区域站)站房进行适当装饰,并设置统一标牌标识。乡镇站(区域站)的所有财产归农业部门所有,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平调、拍卖和处置。

  (一)办公及服务用房。根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功能设计,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服务窗口”的原则,按照功能齐全的要求,建设“三室一厅”,即:办公室、培训教室、检测检验室和农技服务大厅。乡镇站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区域站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

  (二)办公及仪器设备。按照满足功能、补缺补差的原则,配备必要的办公培训、检验检测、咨询服务等基本设施。

  1、办公培训设备。主要配备办公和培训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复印、电话(传真)、视听、电教培训专用设备、网络等基本设施。

  2、检验检测设备。主要配备试剂药具、检测产品和精密器具安全存放柜,检测检验操作台,农药残留、农产品质量检测、苗情、墒情、病虫情相关监测设备等基本设施。

  3、咨询服务设备。主要配置咨询服务接待柜台、查询电脑、咨询电话、影像设备、陈列架柜、桌椅、告示栏等基本设施。

  (三)交通工具。根据条件和资金情况,可适当配备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基本满足进村入户开展现场服务需要。

  (四)试验示范基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或与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建立相对固定的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用于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和开展现场培训,示范带动本地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管理及服务制度建设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制订乡镇站(区域站)作息、请假、值班、财务、资产及公开承诺、首问责任、检测检验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相关制度上墙制度,确保机构规范化运作,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二)建立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制度。明确责任农技员面上岗位职责、片上包村联户责任区范围及点上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名称或科技示范户(大户),量化进村入户到企到社时间要求。在村(组)显著位置公开农技人员的姓名、职称、电话、办公地点,方便群众咨询。

  (三)建立公开承诺制度。在农业服务大厅设立农业咨询服务接待台,制订《服务规范》。在明显位置,统一制作和摆放服务标牌、服务指南手册等,明确提供的服务内容、流程及要求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限时办结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三方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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