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20号
【发布日期】 2013.04.26 【实施日期】 2013.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合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合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
合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贫困智力、精神及肢体重度残疾人家庭在抚养和长期看护等方面的困难,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38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体现公益性;坚持社会参与和市场推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坚持立足基层,因地制宜,根据实际设定覆盖面广、残疾人切实受益的服务项目;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特殊服务需求,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残疾人托养服务长效工作机制。
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初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的托养需求。
二、托养服务机构建设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机构资质,经批准后,名称统一规范为“合肥市***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站)”。
(一)依托现有资源,建设托养服务机构。在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完备、规模较大的敬老院、养老院中开设残疾人托养服务区。
(二)加大政策扶持,建设托养服务机构。大力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等举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社会化服务,包括全日集中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居家安养服务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独立或合作的形式,开设残疾人庇护工场(车间),为符合托养条件但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庇护就业托养服务。
(三)残联自办服务,建设托养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残联结合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有条件的要积极自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三、托养方式和服务标准
(一)集中托养。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饮食起居专人护理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基本康复和医疗服务。
(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间看护及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在托养对象自愿的前提下,可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康复、心理辅导、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有偿生产劳动。
(三)居家安养。居家安养的残疾人,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
托养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与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申报对象
在就业年龄段内(16周岁-59周岁),具有本市城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贫困智力、病情基本稳定且无传染性疾病的精神及肢体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其中: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能力的,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可选择集中托养服务。其他残疾人可根据残疾类别及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自愿选择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服务。
五、申报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的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薄;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社区(村居)依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意见,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三)街道(乡镇)残联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残联。
(四)区残联对上报的相关材料审核后汇总上报市残联备案。其中:集中托养对象由市残联负责审批。审定结果由街道(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有关手续。
六、补助标准
市财政每年安排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资金,区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托养服务机构及托养对象的补助,实行专户管理。
补助标准:接受集中托养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接受日间照料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居家安养对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人每月补助600元。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并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七、资金拨付
运营3个月以上,并与托养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的托养服务机构,每年2月和8月份可向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市重度残疾人托养经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合肥市重度残疾人托养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区残联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送市残联。市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下拨市级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机构。
八、工作要求
开展贫困智力、精神及肢体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残疾人两个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存质量,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作为 “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和舆论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推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