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19号
【发布日期】 2013.04.26 【实施日期】 2013.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会计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1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渔业养殖和捕捞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渔政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我市河流湖泊众多,水生生物资源丰富,经过多年努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迷魂阵”、地笼等非法捕捞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构成危害,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合肥、维护公众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严打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促进渔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措施,确保渔政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各级渔政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大对重点渔业水域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迷魂阵”、地笼等禁用渔具,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二)扎实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养殖生产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扎实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切实维护水产养殖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市场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违禁药物行为,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料(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积极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推行快速检测,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四)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针对巢湖等渔业水域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栖息繁衍场所及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等关键生长阶段,设立禁渔期,对其产卵群体和补充群体实行重点保护。严格执行巢湖以及派河、丰乐河、杭埠河、柘皋河、裕溪河、白石天河等通湖河流禁渔期制度,并在我市其它天然水域逐步推行此项制度。
(五)积极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多渠道、多方面筹措资金,科学选定放流品种和规格,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扎实推进渔业增殖放流工作,补充和恢复我市水生生物种群。强化放流后的跟踪监测与管理,提升放流质量和效果。
(六)切实抓好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大力开展人工鱼巢设置活动,加大涉水工程的监管力度。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调查,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统筹规划建立各类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体系。加强巢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和配套设施建设,增强示范带动功能。
(七)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依法清理和取缔“三无”渔船,加强对渔业船舶的日常检查和管理,禁止渔船从事客运和交通运输,确保渔业水上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突发性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保障水产品安全。
(八)不断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依法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加强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管理,建立外来物种监控和预警机制,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
三、密切协作,形成渔政监督管理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渔政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贩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要协同渔政部门取缔生产、销售非法禁用渔具的窝点,打击市场上未经许可出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经营不合格水产品的案件;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鱼药、鱼饲料的生产和市场销售的监管,加大水产品抽检频率,协同重点水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迷魂阵”、地笼等违禁渔具;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测,及时通报各种监测数据,协助完成渔业污染事故中对水质的定性和定量检测;宣传部门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提高群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的自觉性;对涉及跨界水域和专管水域因渔事纠纷引起的复杂案件,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互相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四、加强对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宣传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机构和工作经费,确保渔政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强化渔政装备建设,不断提升渔政执法硬件水平;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政治素养,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渔业法律法规和重大渔业案件查处的宣传,在重点水域和渔业案件多发频发区域,设立告示牌和警示标语;对性质恶劣、危害程度大、涉及范围广的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群众举报事件做到举报一起、查实一起、解决一起,形成有利于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