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合交建管[2013]130号
【发布日期】 2013.04.25 【实施日期】 2013.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交建管〔2013〕130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市农村公路局、市交通质监站: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促进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合肥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4月25日
合肥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促进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第4号令)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八号)、《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质监〔2009〕3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村公路(包括新建、改建及大修等工程)建设均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站)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督查,并对二级公路及以上,独立的大、中桥及隧道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三级及其以下公路、独立的中桥加固和小桥涵等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县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执行。
第五条 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人员,其中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的工作实践经历。
第六条 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配置必要的办公场所、试验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规范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逐步实现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标准化。
第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严格执法,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八条 市、县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履行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管辖的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四)负责接待和查处工程质量方面的信访、举报;
(五)对工程建设中出现问题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六)及时组织完成工序和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评定,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市交通质监站对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履行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县级交通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参与对县级交通质监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考核验收;
(三)组织农村公路质量综合督查。
第十条 监督人员应履行职责如下:
(一)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文件及资料,拟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组织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执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
(四)组织对受监项目的中间质量检查以及对原材料、半成品的抽查,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发现并处置质量问题;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监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审查竣(交)工验收检测单位的检测方案,并组织分阶段检测;
(七)参与竣(交)工项目的检验和评定工作;
(八)负责受监工程项目监督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农村公路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申请监督手续,填报《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同时提交文件和资料如下: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副本;
(二)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框架和工作流程图;
(四)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检测设备、人员清单。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后,在15日内对其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填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明确质量监督人员,送达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重点做好监督工作如下:
(一)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是否履行设计服务合同、配合施工,是否优化、完善设计,是否及时准确进行变更等;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自检体系运行的效果,试验工作是否规范,质量保证体系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完整;
(三)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按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程序建立质量控制体系,进行现场旁站和取样;
(四)监督检查检测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
(五)随机抽查工程原材料、重要工艺工序和重要部位工程质量,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填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定期发布工程质量情况通告;
(六)认真做好监督工作记录和资料的整理汇总并进行专门的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各参建单位应重点做好监督工作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向本区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竣(交)工资料鉴定申请报告;
(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质监站对10公里以上三级公路、20公里以上四级公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竣(交)工验收检测,其余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检测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
(三)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负责处理,直至具备鉴定合格条件。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完工项目检测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和监理总结报告,组织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工作,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 质量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准确。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过程中,交(竣)工验收检测和非常规试验检测发生的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