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皖价证〔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酒店宾馆、加油站等房产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
(一)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价格明显偏低有异议,需要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前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申请表》上阐明理由,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合同、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证据资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并经审核后,对资料齐全、理由充分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所在地的县(市)区没有价格主管部门的,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不予受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回复。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税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之日起受理。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因交易方推迟看房时间或双方另有约定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作为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
第九条 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有复核权限的市级以上价格认定机构逐级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 纳税人对复核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交易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涉及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税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doc
2、涉税财物价认定协助书.doc
3、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doc
4、关于《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5、关于《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的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