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1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环〔2021〕167号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合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合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运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级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奖补县(市)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经费以县级投入为主,市级财政予以适当奖补。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提标改造、运行维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分配使用专项资金。各县(市)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正常开展,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县(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清单,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提前下达各县(市),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会同市财政局对提前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条 各县(市)应当加强资金监管,落实配套资金。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下达的绩效目标,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任务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目标,并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专项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