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民〔2014〕152号
施行日期2014年05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8日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津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推进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建立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高龄津贴制度。
(四)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普遍建立。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社会养老机构建设
(一)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60%以上。
(二)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三)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养老福利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养老福利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不含省建设补贴资金。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10张以上、集中居住)正常运营第2年起,经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运营补助;对收住失能失智、低收入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运营补贴,以上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贴息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政府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社区养老服务实施覆盖全市城市社区和60%农村社区。
(二)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合肥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三)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营1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所需资金市、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
2.日常运营补贴。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1:1:1比例承担。纳入农村幸福院建设计划的,按照省补农村幸福院补助标准执行。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4.推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会化。鼓励个人、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兴办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街道和社区兴办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接管运营。
第六条 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
(一)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市属城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6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要建立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会商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级财政承担。
(二)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巢湖、庐江、肥东、肥西等地高龄老人津贴标准与市区同步。
第七条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推动全市养老机构自主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力争2014年底,实现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保费标准为每张床位每年100元,其中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省级每张床位补助20元,县(市)级财政每张床位承担补贴80元;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保费从运营补贴中支出。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省级补助资金。每年初,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计划要求,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上报,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至省民政厅、财政厅。省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省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执行。
2.市级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申报、审核办法。
(三)养老机构参保补贴申报、审核办法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评估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社会组织或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评估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筹措
(一)各地对社会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福彩基金予以解决。
(二)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三)各地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四)各地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补贴,由同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本级福彩公益金等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可按照每床80元从本级级福彩公益金下达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中列支参保费用。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社会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