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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肥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6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司通〔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6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办: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实施,现将《合肥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6年4月8日

合肥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1+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7〕1号)要求,现就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深入推进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落实政府责任,回应民生诉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障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使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 目标任务

2017年全市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138件,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格局进一步完善。


三、 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5]2号)规定的事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军人因婚姻家庭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离婚纠纷中请求分割的财产主要用于申请人维持生活、医疗及其他急需用途的;服刑人员因婚姻关系提起诉讼或被诉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合法权益的;因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因医患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宅基地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因环境污染遭受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规定的产权受到侵害等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及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作出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开展第三方评估。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


四、 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合办〔2016〕42号)提出的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民生工程。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各地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援助对象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公民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市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办案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全市通报。对落后的地区进行督办。

(三)建立实施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实施机制。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督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

(四)抓好推进机制。市司法局建立民生工程月调度和季评价制度。月调度会由各地法援中心主任参加,主要通报目标任务项目进展情况,研判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季评价会由各地司法局分管局长和法援中心主任参加,主要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对各地民生工程工作进行评价打分。

(五)规范拨款机制。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全市各级财政共投入1114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557万元,市县级财政承担557万元。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直接下达至市、县(区)财政。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当年没有完成全年法律援助案件目标任务的地区,省财政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中相应扣减。

(六)健全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各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市司法局抽调局纪检、财务、市法律援助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对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重点督查。督查通过查看业务管理系统、工作台帐、财务账本、案件卷宗和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加强对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环节的监管,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推进民生工程惠民利民效益充分发挥。

(七)强化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验收机制,各地月度办案进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指标,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法律援助列入市政府2017年民生工程的契机,形成强大的宣传阵势。各地要积极运用本地媒体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显示屏、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利用率。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传播法律援助信息。要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工作。要注重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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