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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6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卫生局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卫疾控〔2016〕74号

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卫生计生委、合肥市残疾人联全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卫疾控〔2016〕7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计、残联、公安、人社、财政、民政部门:

为切实抓好我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2+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6〕2号)和《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2号)文件要求,在2015年市级民生工程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经济负担,加大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力度,市政府决定实施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

《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2. 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3. 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救助对象住院补助经费审批表


4. 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救助对象门诊补助经费审批表


5. 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救助人员及关爱帮扶小组汇总表


6. 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


7. 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救助卡


8. 合肥市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


9. 合肥市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申请表


合肥市卫生计生委

合肥市残疾人联全会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民政

2016年4月21日

附件1

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暂 行)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我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2+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6〕2号)和《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2号)文件,加大对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起到预防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促进全市稳定和谐,结合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综合治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协同做好2016年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

第三条根据本项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成员由市卫计委、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第四人民医院组成。项目办设在市第四人民医院。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推进项目实施,开展督导和考核。

第四条适用范围

门诊治疗救助:因精神疾病需门诊治疗,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住院治疗救助:因住院治疗精神疾病而产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一站式医疗救助外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门诊救助标准、对象、资金来源

门诊救助标准全年上限为1200元,限额以下据实结算。

对卫计部门《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0-2级合肥市人员,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

对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合肥市人员,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住院救助对象、标准、资金来源

住院救助对象: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合肥市人员。

救助对象每年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因病情需要,年度内二次住院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其中:

对于不是低保的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实行总额控制,救助对象每次住院救助标准上限为6000元,限额以下据实结算。

对于是低保的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报销及民政一站式医疗救助之后,个人仍需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由财政托底保障。

第七条救助对象需在下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合肥中铁精神病医院、肥东县精神病医院、肥西县精神病医院、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庐江县精神病医院、合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救助对象进行门诊救助,每年只能在上述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作为精神科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定点医院。

第八条市项目办统一印制《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救助卡》及《合肥市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县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救助卡编号,救助卡需加盖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救助项目专用章有效。为提高救助卡发放工作效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核对基础信息并发放。县级卫计行政部门负责救助卡发放组织管理工作,并做好救助卡发放的审核监督工作。

合肥市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新增、已录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合肥市人员至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审核相关信息后领取救助卡。

第九条(一)住院办理救助流程

录入公安系统的救助对象住院时,持救助卡、社会保障卡(居民医保卡)、患者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到上述定点医院备案(未参保人员凭新版救助卡到相关部门补办参保手续)。定点医院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书面宣传本项目救助标准等政策,严禁违规操作和套取项目资金,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推诿病人。

(二)门诊办理救助流程

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救助流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救助流程。为提高基层随访管理效率,原则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救助。县级卫计、残联、财政部门加强信息沟通,简化救助流程,方便救助结算。

录入公安系统的职工(居民)医保患者持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就诊检查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卡后,持救助卡、特殊病卡、社会保障卡(居民医保卡)、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备案,当月开始享受门诊治疗补助,患者就诊时必须主动出示救助卡,否则不予享受。救助对象应于次年1月申领上年度救助费用。定点医院于每年1月底完成上年度救助工作,每年2月10日前上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录入公安系统的参加城乡合作医疗的患者凭救助卡、慢性病卡,当月开始享受门诊治疗补助。于次年1月由各县(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救助对象门诊费用按医保相关政策予以结算并出具门诊结算单。救助对象凭门诊结算单和相关资料到定点医院申领门诊救助费用。有条件的县(市)可对救助对象门诊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凡合肥市本地户籍的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法定的强制医疗执行场所(合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凭法院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办理该患者享受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患者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时,其监护人无能力送医的,监护人提出要求的,户籍地社居委、街道会同公安派出所应安排人员配合监护人送医,入院手续由其监护人办理;患者病情稳定需要出院时由定点医院通知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找到的出院患者,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一条为方便新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近诊断,对经基层摸底排查出的可疑精神疾病患者,由县级卫计行政部门组织,请市、县级精神专科机构专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予以会诊,会诊费标准为200元/例。市级专家会诊费用,从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市级救助经费实行年初预拨、次年清算制。按照上年度各定点医院实际发生费用和经费占比等因素进行预拨,资金由市卫计委直接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的与医保结算衔接,各定点医院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救助情况和相关资料报交由市项目办审核、清算;对上年度预拨结余资金部分,滚存至本年使用;对上年度预拨资金不足的,在本年度预拨资金中据实予以补足。县级经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市项目办承担本项目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包含信息收集上报、项目相关数据审核、经费审核、督查督导等工作,工作经费在市级项目资金中统筹解决。县级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为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涉及重性精神病人的中央、省、市各级救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县级残联、卫计、民政部门加强救助信息互通,做好贫困精神残疾药费补助与本项目的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本项目救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套取项目资金。如有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精神卫生法》要求,精神卫生管理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信息采集及发放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卫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录入公安系统的新增加符合发放救助卡人员信息,在县(市)区、开发区卫计行政部门牵头下,同级卫计、残联、公安部门分别确立专项信息联络员。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和公安部门信息联络员每月定期将所属系统新增加人员信息抄送同级卫计部门信息联络员,无新增加人员信息对同级卫计部门实行零报告,并由卫计部门信息联络员按月报送合肥市项目办。

第十八条为提高本项民生工程实施效果,并鉴于重性精神病人治疗救助需与日常管理紧密结合,县(市)区所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均要牵头成立由社居委(村委会)领导为组长,监护人、医务人员、民警、残联、民政人员共同参与的重性精神病人关爱帮扶小组。职责是对救助对象定期上门随访,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变化,督促患者规范服药和维持病情稳定,负责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的摸底排查工作。

第十九条各定点医院每个月的28日前将民生工程报表、每季度结束次月25日前将住院救助经费审批表;各县(区)、开发区卫计行政部门每季度结束次月25日前将新增救助卡发放表报送市项目办,由市项目办汇总后报市卫计委。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

市卫计委:牵头制定项目实施及考核方案;牵头组织项目考核;负责项目技术指导工作;统一制作《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及《合肥市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救助卡》;牵头制定与定点医疗机构项目补助经费的结算;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监督项目补助经费;协调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为持有救助卡但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补办参保手续;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计部门落实社区精防医生参与社区重性精神病人关爱帮扶小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计部门精防机构将本辖区内享受0-2级门诊救助人员抄送同级残联部门。

市残联:督促县级残联部门将辖区内办证精神残疾病人信息及时抄送同级卫计行政部门精防机构;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部门落实基层残疾人协理员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部门加强贫困精神残疾药费补助项目管理,及时将本辖区内享受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人员名单抄送同级卫计行政部门精防机构。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筹集和管理;负责项目资金监督和考核。

市公安局:及时更新《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信息,并督促县级公安部门定期向同级卫计部门提供系统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将卫计部门提供的危险行为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立即处置;协同户籍地乡镇街道(社区)配合无能力送医的监护人护送患者入院治疗;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部门落实基层民警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

市人社局:为持有救助卡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补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及时审核定点医院医疗保险费用;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重性精神患者的医疗保障。

市民政局:承担城市流浪乞讨和“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人或赡养和抚养人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对纳入大病救助的精神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计、公安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落实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参与关爱帮扶小组工作。指导县区民政部门与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和本办法第十六条内容;对本项目承担领导责任;加强政策宣传,稳妥做好救助卡发放过渡工作;负责推动本项目在辖区的组织实施、推动、督导;重点推进卫计、公安、残联三部门的信息衔接工作以及在基层落实关爱帮扶小组工作;安排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对0-2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实施救助,对年度内需二次住院救助的重性精神病人按市政府《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2号)和本项目方案要求实施救助。

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系统内涉及本项目管理工作的考核和督导。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办公室负责本项目的全面考核和督导。

五、附 则

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2015年合肥市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与管理项目实施办法(暂行)》(合卫〔2015〕94号)文件自行废止。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本项目方案要求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2

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

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领导小组组长: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市卫生计生委分管负责人

副主任:市财政局社保处负责人、市第四人民医院分管副院长

成 员:市残联康复处负责人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基础处负责人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负责人

市民政局福慈处、社会救助处负责人

市卫计委疾控处负责人

市财政局社保处卫生专管主任

市精神卫生项目办负责人

市第四人民医院财务科负责人

市第四人民医院医保办负责人

附件3

合肥市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救助对象住院救助经费审批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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