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民〔2014〕348号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民〔2014〕348号)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属各殡葬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民生工程工作要求,现将《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4日
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水平,更好地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的实施,根据民生工程工作要求,依据《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是指为符合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享受对象的死亡人员,在殡葬单位办理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补助项目所产生的资金,对于所免除金额由同级财政对给予殡葬单位足额补助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为专项民生工程资金,资金采取市、县(市)财政分担的办法,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承担各区及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新站实验区区域内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的资金,同时,市财政对县、市财政发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给予50%补助。
第二章 资金保障项目
第四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四、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五、普通骨灰盒(价格在300元以内)。
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3年以内,免除普通告别礼厅的使用费。
第五条 补助项目
积极鼓励与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对于选择骨灰江葬给予费用补助1000元/盒;在经营性公墓内选择花坛葬、树葬、森林葬等节地葬式的,给予费用补助500元/盒。
第三章 资金保障对象
第六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的免费对象是:
一、具有合肥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在肥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合肥市户籍的学生;
三、驻肥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在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合肥市辖区内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合肥市户籍的在户籍地殡葬机构办理,非合肥市户籍的在所在单位当地殡葬机构办理,其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补助项目的费用,由各殡葬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第八条 殡葬单位需要留存享受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服务对象的相关资料,作为界定享受对象的证据。
一、殡仪馆需留存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集体户口卡复印件1份。
(三)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属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1份;属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乡镇(街道)证明,相关证件复印件1份。
(四)逝者为在肥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1份;为驻肥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复印件1份;为外来从业人员,留存与在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复印件1份。
二、经营性公墓需留存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复印件1份。
(二)逝者户口簿复印件1份。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各殡葬单位对减免的资金向同级民政以半年度为单位进行申报,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给予资金拨付。市财政对于县、市财政的补助,由县、市财政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进行申报,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比例给予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县(市)财政给予各殡葬单位的费用补助,视为各殡葬单位的营业收入,可以通过营运补助项目进行费用列支。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一条 各殡葬单位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收集与保存减免服务对象的资料,如实减免所发生的免费项目金额,对拨付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全部用于运营补助,禁止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殡葬单位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资金进行核查,对留存的材料与免费项目进行详细核对,对殡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该项民生工程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以年度为单位做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的资金预算安排,对民政部门审核后的资金数额要进行核对,结合工程进度,适时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及时下拨和预拨工程资金,以保障殡葬单位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