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综[2013]22号
【发布日期】 2013.04.10 【实施日期】 2013.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推进惠民菜篮子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价综〔2013〕22号)
各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本局各处室、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关于深入推进“惠民菜篮子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2〕49号)、市政府《关于2013年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2013〕1号)文件精神,现将《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惠民菜篮子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物价局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惠民菜篮子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惠民菜篮子工程”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在特定时期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的一项惠民举措,已列入2013年度市级“民生工程”项目。为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构建稳价惠民长效机制,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运作相结合、价格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短期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实行价格优惠与加强价格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扶持作用,以市场运作为基本方式,以产销对接、保障供应为核心,以价格调节基金和政策优惠为支撑,以连锁超市、城市社区店、集贸市场平价区为基本载体,努力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构建“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门店网络,重点在农产品消费量较大和地产农产品供应相对薄弱的地区,以及人口密集、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开店,2013年底前完成120家、2014年底前完成160家、2015年底前完成200家“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门店布点工作,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惠民菜”销售网络,建立比较完善的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价格引导和调控机制。当市场价格较为平稳时,通过发挥市场导向的基础性作用,维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当食品类价格涨幅超过7%、或除双休日外国家法定重要节假日消费高峰期、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惠民菜篮子工程”各定点门店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以低于蔬菜类市场均价15%以上、其他类5%以上向市场销售规定目录品种的农副产品。同时,各门店每天推出不少于5个品种低于1元/斤的蔬菜销售,履行“保供稳价”的经营承诺。
(二)严格准入条件。“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门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在社区设立的专营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大型超市内设立的专卖区(直销区)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中小型便利店设立的专卖区(直销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集贸市场设立的专卖区(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兼)职物价员或信息员;
4、具有电子售卖系统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相应的信息接收设备;
5、经营范围包括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蔬菜类为主);
6、能按照承诺,严格履行稳价责任义务,经营品种、数量、价格符合稳价工作要求,所销售规定目录范围农副产品价格应低于市场同期同类品种的平均价格,且质量符合质量安全规定。
(三)完善退出机制。对“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门店实行动态管理:
1、由市物价局牵头,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门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1)在考评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告诫:
①不按规定做好农副产品价格公示和价格对照工作的;
②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价格管理员和价格信息员的;
③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价格信息和经营台帐等资料的;
④有违反经营承诺的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且属初次发生的;
⑤其它违反价格、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轻微的。
(2)在考评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门店)资格,同时取消各项扶持政策和奖补资金分配资格: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
②在“惠民菜篮子工程”活动启动期间,所经营规定目录品种的农副产品未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下浮规定幅度销售的;
③有违反“惠民菜”经营承诺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
④经告诫后仍不改正的;
⑤销售商品短斤缺两或有质量问题的;
⑥报送价格信息和经营台帐资料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⑦其他违反价格、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履行“保供稳价”承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门店序列,同时,取消其各项扶持政策和奖补资金。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1、加强“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门店的监督和自律。市、区价格检查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不定期日常巡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门店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台账建立、经营的种类及销售价格、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其结果作为综合考评依据。
2、 规范店面装饰和标识使用。各定点门店要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悬挂市物价、工商、商务部门联合颁发的“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单位”牌匾;活动启动时,在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张贴价格对照表(有条件的可以利用电子显示屏),将所销售商品价格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进行对比,方便群众购买。同时,张贴市物价部门启动“惠民菜篮子工程”活动的通知文件和企业“惠民菜”经营承诺书,接受群众监督。
3. 鼓励社会各届积极参与“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门店的监督和约束,对群众举报的不按降幅标准、品种数量不全、食品安全等行为进行告诫和查处。
(五)制定财政资金奖补政策
1、经营台帐统计报送要求:
(1)各定点企业(门店)使用规定格式的“惠民菜篮子工程”经营台账,并如实记录,台账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日期、商品名称、规格、市场平均价格、进销数量和价格等;
(2)各定点企业(门店)“惠民菜”经营原则上实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3)“惠民菜篮子工程”活动结束后,各定点企业价格管理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台帐等资料报送市物价局;逾期不报送的,不纳入奖补测算依据。
2、 实行财政资金奖励政策:
(1)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规范管理、注重长效”的原则,财政部门每年按预算分2次安排奖补资金,各“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企业提出奖补申请;
(2)奖补资金测算分配主要以各定点企业“惠民菜篮子工程”活动期间经营“惠民菜”让利总额和盈亏总额为基础依据,测算各企业在全市所有定点企业让利总额中权重,结合盈亏总额,参考日常巡查、抽查和重点检查情况,综合考评情况等,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3)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应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可按方案分别拨付资金到定点企业账户;有异议的,需重新测算并公示后,再拨付资金;
(4)市物价、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可以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台账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总评相结合、社会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在“保供稳价”中履行义务好、社会评价高、群众反映好的“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企业(门店),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物价局成立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惠民菜篮子民生工程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惠民菜篮子工程”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和相关规定,加强群众的认知度,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为“惠民菜篮子工程”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利用媒体监督的作用,促进“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企业的自身完善和良性发展。
(三)积极探索创新。要结合实际,在“惠民菜篮子工程”定点企业(门店)的布点建设、政策扶持、信息引导、经营管理、资金奖补等方面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强力推进“惠民菜篮子工程”,确保取得预期成效,为全市构建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