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41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嘉辉等12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李嘉辉 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梅木兰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武鹭颍 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
徐雪婷 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
葛玉东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许伟峰 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盛亚 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佩 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
葛孝祥 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
王昊天 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
徐宝俊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束文韬 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