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74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金瑶等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金瑶 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张福星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陈安宗 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赵磊 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钱宏艳 安徽汇航律师事务所
汪张林 安徽净源(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