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21年)合肥市法院案件审限变更审批办法(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9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推进案件审限规范化、常态化、持续化管理,逐步减少长期未结案件和防止随意变更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院庭长在进行审限管理时,应着力提高审判效率,以在正常审限内审结案件为原则,以报批延长审限为例外,规范审限变更审批,严控长期未结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对审限变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不计入审理期限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以下情形可以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二)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

(三)要求基层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

(四)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者有重大信访隐患、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协调、稳控工作的期间;

(五)受疫情影响导致案件无法开庭审理的期间;

(六)上级人民法院书面要求暂缓宣判、执行的期间;

(七)案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后等待批复的期间。


第三条  以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扣除审限的,应当提供当事人申请和解及和解期限的书面材料,经庭长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解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天,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和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因特殊情况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和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和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  承办法官以“案情疑难复杂”为由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延长审限案件审批表》中详细说明“案情疑难复杂”的具体情况,如涉诉地区、人员、部门较多,数额较大或处理结果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同时应提交案件审理情况报告,由院长审批。


第五条  承办法官申请延长、扣除等审限变更的,需通过审判管理与服务平台提起审限变更流程。有法定扣除事由的,通过平台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报庭长审批;其他需要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的,还需填报相关案件呈批表。


第六条  院庭长应当依托审判管理与服务平台中的审限变更模块对审限变更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采取审限变更措施的案件,庭长应当跟踪审限变动情况,待变更事由消除后,督促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及时恢复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