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3]31号
【发布日期】 2013.04.02 【实施日期】 2013.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合建〔2013〕3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6、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在深基坑开挖、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必须在现场带班监护,并实时记录签字确认。
7、建筑施工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教育不到位就是最大事故隐患”的意识,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即公司级的集中教育培训、项目级的视频案例和现场危险部位告知的教育培训、班组作业现场交底式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8、工程项目必须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为副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旬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严格禁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严禁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严禁不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
2、严禁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擅自脱岗。
3、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严禁特种作业人员(含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和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不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4、严禁在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
5、严禁使用和配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全防护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
6、严禁在在建工程内设置员工宿舍。
7、严禁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按要求办理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等手续擅自使用。
8、严禁高大模板、深基坑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要求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批和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验收施工。
9、严禁安全检查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的项目继续施工。
10、严禁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意见和暂停施工指令。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一律暂停施工3天,进行全面整改;暂停期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组织自查,各级监督机构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凡不按要求暂停施工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被责令停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一律强制暂时离岗,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专项安全知识教育脱产学习班”,接受安全生产再教育,每期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7天,该项目由企业另行安排相同执业资质人员代为管理。
3、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一律强制暂时离岗,参加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专项安全知识教育脱产学习班”,接受安全生产再教育,每期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0天,该项目由企业另行安排相同执业资格人员代为管理,学习期满后必须接受考核合格后才可上岗。
4、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外地进肥施工、监理单位,对企业进肥备案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凡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一律清出合肥建筑市场,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5、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本地施工、监理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也不得进行各类评先评优。
6、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暂扣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1个月,暂扣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7、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期限不得少于15天,工程项目复工必须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三级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四、严格实行“红、黄”牌警告曝光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挂黄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为6个月:
(1)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强行施工的;
(2)高大模板、深基坑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要求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批,或者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验收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违反强制性条文的;
(4)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
(5)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投诉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限期不整改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一律挂黄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为1年。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挂红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为1年:
(1)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野蛮违章施工,拒不整改的;
(2)高大模板、深基坑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要求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批,或者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验收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3)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存在重大结构变更;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砌筑砂浆强度、钢材力学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基础与主体结构存在开裂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
(4)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投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违反强制性条文,拒不返工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限期不整改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的,一律挂红牌警告,并上“合肥建设网”曝光,曝光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信息,曝光期限不少于2年。
五、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1、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带队检查,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层层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切实抓紧抓好安全生产。
2、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现场具体监管主体,要将工程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位监督员,实行“网格化、全覆盖”式的管理。对“老地方、老问题、老不整改”的企业和项目要坚决严肃处理,全市各监督机构要采取“定时、定量、定目标”的方式落实 “严管重罚”措施。
3、各级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行联动,实行“一岗双责”,重点加强外地进肥企业管理机构设置、项目分包和施工许可、劳务人员教育管理、工程合同备案等市场行为进行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通报公示。凡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等资质条件或进肥备案进行重新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撤回;对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予以顶格处理,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半年至1年。
4、市城乡建委成立暗访组,定期、不定期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暗访督查,对不认真落实上述措施的,约谈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措施不力,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挂牌督办,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合肥建设网曝光,情况严重的,书面通报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