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莫某某以“养老项目”等为名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份起,被告人莫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养老基地项目、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推广“鹍鹏湖酒”以及天元币、世元币等虚构的事实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称,承诺以高额利息方式回报,向72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3700余万元,造成594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其中大多数被害人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裁判结果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用途,使用诈骗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综合考虑莫某某对老年人实施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综合利用养老项目等各种骗局为名对老年人实施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群体信息不对称、防范意识不强等弱点,将诈骗的矛头直指老年群体,设计各式各样的骗局对老年人进行集资诈骗,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院提醒,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子女也要常回家看看,及时关怀老年人的生活和了解老年人的财务状况,全社会共同营造防范养老诈骗的法治环境,切实提高老年人群体的识骗防骗能力。
案例二:骆某某等人“养老理财”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份起,被告人骆某某根据魏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在安徽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假扮成功商人,以发展酒店旅游和养老项目为借口,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组织免费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年化率为20%的养老理财产品,并谎称其拥有常州市竺山湖小镇度假酒店、常州市九州宾馆、南通如皋江海印象酒店的股权,以股权为担保,吸引老年人投资,进行集资诈骗。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骆某某在魏某某的安排下,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称赵某某入股安徽某公司6000万元,营造安徽某公司实力增强的假象,继续扩大集资诈骗规模。2019年1月,安徽某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赵某某帮助他人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养老理财”对老年人实施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通过组织聚餐、免费旅游等方式,获取老年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高额回报为诱惑,诱骗购买虚假的养老理财产品,进行集资诈骗。
法院提醒,老年人群体面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理财”等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被不法分子的小恩小惠所诱惑,莫让高额回报蒙蔽了双眼。
案例三:卢某某等人白酒理财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卢某某、杜某等10人组成诈骗犯罪团伙,使用购买的微信号伪装成股票指导专家的“女性助理”,通过发广告链接、关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吸引被害人扫码加微信,再将具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拉进微信群中,引导被害人去听“讲师”团队的讲课,在取得信任后,由“讲师”适时推荐炒白酒容易赚钱,并安排人员假扮成客户在微信群发送虚假的投资盈利信息,利诱被害人到未经批准进行期货或类期货交易的“贵州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和“贵州中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进行白酒投资。被害人入金后,卢泽铭、杜坤等人通过预先得知的行情走势,先以小额“送金”的方式骗取客户信任,再反向指导被害人进行大额投资,赚取被害人亏损和交易手续费,诈骗财物共计38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杜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网络理财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依法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理财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以广告链接、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推送炒股信息,并且免费发放电子课件和讲解股票知识,吸引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在取得投资者信任后,适时提出炒白酒好赚钱,指导投资者在未经批准的大宗商品平台上炒白酒,通过控制走势、指导客户反向操作、变相使用十倍杠杆等方式让投资者产生大额亏损,赚取客户亏损和手续费。本案系通过两个合法现货交易平台进行类期货交易诈骗,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投资者上当受骗,部分投资者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仍不顾劝阻继续入金。
法院提醒,投资理财要保持理性,要选择合法正规的平台和机构,不要听信社交软件中陌生人的投资指导和承诺以及来路不明的网络推介,也不要轻易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理财产品,更不要被所谓的“理财老师”所迷惑。
案例四:曾某某等人低价购车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份起,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等9人参加诈骗犯罪团伙,经专门培训并配发手机、微信号后,在组建的微信群内以不同的虚假姓名和身份,对外统一谎称“江锐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正规公司,具有购买海关扣押车、法院拍卖车等低价车辆的渠道,并在微信群内采取相互配合、烘托气氛、讲师讲解诱导等方式逐步诱骗被害人自投或者邀约他人通过网络APP进行投资,诈骗44名被害人款项共计16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十年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诈骗的典型案件。该类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渴望以低投入获取高回报的心理,通过虚构可以购买海关扣押车、法院拍卖车等低价车辆出售后可高额获利的事实,在微信群内采用各种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
法院提醒,要认真辨识、理性对待网络上各类投资信息,选择正规的投资渠道,提高警惕,避免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
案例五:鲁某某等人“游戏托”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初至2020年7月,被告人鲁某某、黄某某等20人组成诈骗犯罪团伙,在大型正规网络游戏中将自己包装成年轻女性,寻找想要谈恋爱的年轻男性作为作案目标,按照统一话术与被害人进行聊天,诱导被害人下载一款名叫“傲天风华录”的游戏,并以谈恋爱、承诺返还充值款等为诱饵,欺骗被害人在游戏内充值,然后与游戏公司进行利润对半分成,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77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黄某某等2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游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依法判处十年至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游戏托”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在大型正规网络游戏中扮演年轻异性角色,以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下载其他游戏软件,并不断诱骗被害人在游戏内充值,诈骗被害人钱款,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目前,这一作案方式在网络上较为常见。
法院提醒,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对于网络信息仔细甄别,对于陌生人的主动“搭讪”保持必要的警惕,以健康心态参与网络活动,理智有节制地进行游戏、打赏等活动,防止落入犯罪分子编织的“陷阱”。
案例六:于某某等人招嫖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份起,被告人于某某、蒋某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招嫖诈骗,部分人员担任“键盘手”,部分人员担任“卖淫女”。“键盘手”冒充卖淫服务中介,利用QQ、微信等与有意向嫖娼的人员联系,谎称可以提供卖淫服务,并与“卖淫女”相互配合,以嫖娼前需先行支付“打车费”、“体检费”、“安全保证金”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蒋某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网络招嫖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分别依法判处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照骗”的典型案例。微信招嫖类诈骗案件是近年来一种新型的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的招嫖信息,以先行支付“打车费”、“体检费”、“安全保证金”等费用为由进行诈骗,借招嫖之名行诈骗之实。另外,因被害人系招嫖被骗,对报案心存顾虑,导致侦破和打击难度大。此类案件虽然案值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治安形势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提醒,招嫖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看见招嫖信息不要理会,要洁身自爱,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上了骗子的圈套,到头来为自己的欲望买单。
案例七:韩某某冒充“感情魔法师”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虚构自己是“感情魔法师”,可以通过“魔法仪式”化解感情危机,并制作虚假的客户反馈信息,利用微信、微博、知乎、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对外发布广告,通过发展助理、招募代理等方式组织“引流”,诱骗客户消费封建迷信项目。2020年10月至11月,被害人万某某、谢某某等人在个人感情受挫期间,通过网络浏览到韩某某等人发布的广告信息后添加韩某某等人的微信,受对方微信朋友圈中客户反馈信息的诱导,陷入在韩某某处做“魔法仪式”可以挽回前男友感情、与前男友复合的错误认识,之后在韩某某等人的推荐下消费“通灵”、“点蜡烛”、“斩桃花”、“请狐仙”等封建迷信项目,被诈骗共计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巢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网络封建迷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韩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以诈骗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实施封建迷信诈骗的典型案例。算命、看相、魔法仪式、占卜等传统的封建迷信江湖骗术,在电信网络时代依旧大有市场。犯罪分子利用当前许多年轻人热衷的 “塔罗牌”、“占星师”等网络占卜活动,在微信、微博、知乎、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虚构“感情魔法师”、“感情占星师”等身份,趁被害人感情受挫不理性之机,诱使被害人陷入做“魔法仪式”可以解决感情危机的错误认识,进而消费“点蜡烛”、“斩桃花”等封建迷信项目实施诈骗,手段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
法院提醒,所谓“感情魔法师”并不真正关心你的感情境遇,只是惦记你的钱包,感情不在“感情魔法师”的口中,而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电信网络封建迷信解决不了感情危机和困扰,只有积极面对生活,脚踏实地经营感情,才能真正走向幸福。
案例八:黎某等人冒充班主任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7日,黎某甲(未满16周岁)通过手机搜索加入合肥六中(南区)高二某班级QQ群,被告人黎某紧接着加入该群。黎某甲将其QQ头像和名称伪装成班主任曹老师,并以曹老师名义在QQ群里发了一条交费信息及收款二维码,谎称要收取每名学生428元资料费,黎某随即以该班一位学生家长的身份,在群内发了一张缴费成功的截图,向群内家长谎称自己已缴费,引诱其他家长扫码缴费,后群内有20名学生家长扫码支付共计8560元。
(二)裁判结果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856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冒充班主任诈骗学生家长钱财的典型案例。该类诈骗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方式获取班级微信群或者QQ群并加入,利用学生家长对学校、老师的信任以及对教育工作的支持,冒充老师发布虚假缴费信息及收款二维码进行诈骗。相关学生家长不仅钱财受到损失,还有可能引发学生家长和教育机构之间的矛盾。
法院提醒,教育机构和学生家长要加强对此类微信群的管理和甄别,特别是涉及金钱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被不法分子有机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