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外资[2013]235号
【发布日期】 2013.04.02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银行业务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外贷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3]235号)
各县(市)区发改委(发统局),四大开发区经贸局,滨湖新区、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合肥市外贷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发改委3月29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2日
合肥市外贷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外贷)投资项目管理,提升外贷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外贷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贷投资项目管理坚持“规模适度、投向合理、效益优先、按期偿还”原则。
第三条 外贷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等。外贷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 外贷的申请、审核、签约、转贷、使用、偿还等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我市境内政府机构、企业及相关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借用外贷。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范围:
(一)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集中供热、智能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造林、农村沼气、可再生能源等;
(二)社会发展:医疗、教育、消防、广电、文化、基础设施等;
(三)产业升级:新能源、农业、高科技等。
第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外贷使用原则和要求、年度外贷规划和投资领域。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外贷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措施及可行性;
(六)贷款偿还责任。
第八条 项目纳入外贷备选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开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培训等;
(五)设备和设备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六)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需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外贷项目,需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对申报时间节点要严格把握,世界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必须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申报;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必须于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可向工程咨询机构、转贷银行或政府部门,就项目可行性、申贷方案、融资条件等作充分咨询。
(三)对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发改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抓紧开展前期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纳入外贷备选项目规划:
(一)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发改部门,按照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要求,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外贷备选项目规划申请,市发改委初审后转报省发改委,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国家发改委申报。
(三)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按季度向省发改委下达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省发改委将列入备选项目规划项目通知市发改委和项目单位。
(四)列入备选项目规划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一)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市级以上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手续。
(二)对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贷款方,并及时将贷款方对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意见通知省市财政、发改部门。
(三)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项目单位要组织编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改委初审后转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四)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直接审批。
(五)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六)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完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前期和建设期对外联络、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保证机构人员相对稳定。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贷款偿还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外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按要求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量、国外贷款使用情况、主要问题及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贷款采购内容、变更贷款使用方案,或申请将项目产生的贷款余额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发改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于不再使用的贷款余额,发改、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取消手续,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采购代理公司中标文件、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等。
(二)项目建成后,市发改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时安排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在项目建成后1年内完成项目后评价,并按时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后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在建设期和还款期,市发改、财政、金融部门要及时跟踪所借币种外债汇率和利率变化,深入研究规避外债风险的应对措施,为项目单位防范外债风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要开展经常性的现场检查、稽查,重点稽查项目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转贷和采购工作合规性、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运营计划等,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项目单位立即整改,限期解决。如有违规申报项目,未按规定招标,擅自改变项目采购内容或采购项目外货物,套取、截留或挪用外贷资金等重大问题的,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项目建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全市发改、财政、土地、规划、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在外贷安排、项目鉴别、程序衔接、审计监督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所有申报和拟建、在建外贷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