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社[2013]182号
【发布日期】 2013.03 【实施日期】 201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3〕182号 2013年3月)
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机构防病治病能力,加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特制定《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技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加强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进一步促进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重点学科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评审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遴选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面向市直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单位,用于经专家评审并公示确定的,重点学科应用性研究、技术开发研究、科研项目推广应用和政策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培养学科、特色专科三个类别。一个创建周期内重点学科数量不超过8个,重点培养学科数量不超过5个,特色专科数量不超过5个。申报单位的医学重点学科已列入国家、省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的和连续两个周期列入市级建设计划的,不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3年,学科建设中的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市卫生局、财政局将按照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考核指标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申报程序:
1、申报。由申报单位提交《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申报书》,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卫生局。
2、资格审查。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专家,按照规定对申报建设的学科进行资格审查。
3、专家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学科,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专家采取分专业组的方式,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学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过讨论后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2)专家评审组集中听取各申报学科的展示,并进行提问和答辩,最后评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推荐名单。
4、审批。由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组推荐意见,结合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综合审定,确定本周期建设扶持名单,并与申报单位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签订《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合同书》,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市级安排的医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根据确定的医学重点学科项目给予奖补。医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安排。创建周期内重点学科补助6万元/年、重点培养学科补助4万元/年、特色专科补助2万元/年。
第八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能力建设,包括学科技术发展及必要的学科设备购置(包括实验材料、小型专用仪器等)、创新团队培育、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等方面,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建设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评估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级医学重点学科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中期绩效评估制和终期绩效考核制。学科负责人需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当年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建设中期专家评审组将对各学科建设计划开展、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建设周期结束后,根据建设任务合同书相关内容,按照《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标(试行)》,对学科建设取得成果、总结报告等进行终期考核,并通过专家评审最终验收。
第十条 对扶持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并列入国家、省级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计划的,市级财政将在相应重点学科建设配套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 对于科研、学术弄虚作假或违法财经纪律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年度报告、评估验收未达标的项目,市财政局、卫生局将根据违约违纪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并追回补助资金,5年内不准申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