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畅通管理人履职通道,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法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
第三条 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调查令、管理人介绍信及查询人员身份证明,到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执行部门办理债务人财产信息查询等事项。
第四条 债务人财产信息的查询材料由法院执行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收,立“执保字”案号,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协助查询,并在三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 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协助管理人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找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落;
(二)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信息;
(三)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车辆、银行、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税务等财产信息;
(四)通知外地法院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第六条 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调查令、管理人介绍信及查询人员身份证明,到法院立案部门查询债务人涉诉、涉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七条 债务人案件信息的查询材料由法院立案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协助查询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
第八条 法院的执行、立案部门应当对协助事项建档备查。
第九条 执行部门在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前一个月内,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进行查询,作为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市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