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本市法院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缓交的办理,提升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本办法适用于破产企业(管理人)作为原告或者上诉人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企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提起的撤销权、取回权、解除合同、确认债权等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破产案件受理前提起、尚未审结的民事诉讼,诉讼费用的缓交按照原规定办理。
破产案件受理前撤回的民事诉讼,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再提起的,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适用条件】破产企业虽暂无资金支付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但有相应破产财产可确保后期足额交纳的,可以认定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缓交流程】破产企业(管理人)申请缓交一审诉讼费用的,应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交费期限内向立案庭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庭提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立案庭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庭收到上述材料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破产案件承办人,由破产案件合议庭依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后向立案庭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庭反馈。
破产案件合议庭认为符合缓交条件的,由立案庭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庭发起诉讼费用缓交流程,经破产案件合议庭提出意见,立案庭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庭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认为不符合缓交条件的,立案庭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庭应制作《不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向破产企业(管理人)送达。破产企业(管理人)逾期交纳诉讼费用的,依法按撤诉处理。
破产企业(管理人)申请缓交上诉费用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六条 【费用收缴】被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破产企业(管理人)依据一审生效的裁判文书应承担诉讼费用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庭应于法律文书生效后三日内向破产企业(管理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被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破产企业(管理人)依据二审法律文书应承担诉讼费用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庭应于收到二审裁判文书后三日内向破产企业(管理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破产企业(管理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应依据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尽快交纳诉讼费用。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判庭同时应将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破产案件合议庭,破产案件合议庭应督促破产企业(管理人)及时交纳诉讼费用或将其列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分配方案确定清偿。
第七条 【缓交期限】破产衍生案件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确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最迟缓交至破产程序中通过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分配方案中确定的清偿时间。
第八条 【解释】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破产衍生案件诉讼费用缓交申请表
2.不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3.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附件1:
破产衍生案件诉讼费用缓交审批表
(XXXX)皖XX民初XX号
案号 | 案由 | ||
申请人 | 破产案号 | ||
申请 | |||
破产案件合议庭审查意见 | |||
庭长意见 | |||
分管院长意见 | |||
备注 |
(表格一式两份,由破产衍生案件审判庭与破产案件审判庭分别留存)
附件2:
___________人民法院不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存根)
(XXXX)皖XX民初XX号
XXXX公司:
你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预交诉讼费XXXX元, 现不同意你予以缓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应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我院此前开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的虚拟账号转账交纳诉讼费,逾期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提示:缴款后三日内将刷卡凭证交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7号窗口,超过合理期限可能产生失权后果。
附件3:
__________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稿)
(XXXX)皖XX民终XX号
XXXX公司:
XXXX与XXXX公司XXXX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你应当交纳案件诉讼费XXXX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特此通知。
收款户名:XXXX
收款银行:XXXX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XXXX
金 额:大写(小写)
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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