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13]60号
【发布日期】 2013.03.25 【实施日期】 2013.03.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牧业管理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民〔2013〕6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目标要求,切实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5日
合肥市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有效提高善后处置能力,缓解五保老人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的个人经济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规范五保供养对象的护理保险运作方式,努力为五保老人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构筑“风险规避安全网”,决定在全市统一推行五保老人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原则。通过政府资助,引导机构参与,在全市推行五保老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有效化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责任的风险,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2、多方参与原则。政府推动,保险公司、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养老保障水平。
3、统一投保原则。推行五保老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制定统一保险方案,采取统一优选,统一投保。发挥“大数法则”优势,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确保全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获赔付标准一致,实现共同受益。
4、商业运作原则。五保老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推行,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投保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风险的有效规避。
二、保险范围
为了向五保老人提供比较完善的人身及医疗保障,规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风险,分担五保老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济损失,五保供养对象护理保险将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保险主要保障范围如下:
1、在保险期限内,五保供养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疾病在医院治疗的,将其医疗护理费用纳入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保险公司给付医疗护理津贴,减轻长期护理费用压力;
2、在保险期限内,五保供养对象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伤残保险金;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
三、职责分工
1、市民政局:负责牵头设计五保老人长期护理保障方案,方案可行性调研,组织实施和协调相关工作;定期对保险方案、保险理赔服务进行评估,持续改进,形成长效性评估与退出机制。
2、县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五保供养对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统计、汇总、参保工作;协助承保公司开展理赔等工作,负责督促乡镇将保险赔付款拨付至各相关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3、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四、推进步骤
1、研究、设计、完善保险具体方案。
2、开展方案可行性意见征询等。
3、市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4、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投保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投保对象进行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已探索开展护理保险投保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与全市统一保险方案接轨。
五、经费安排及赔付款使用管理
1、前期费用:五保老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前期调研、方案设计、方案可行性征询等费用由市民政局承担。
2、投保费用:市与县、区按1:1比例分担。
3、保险赔付款:意外伤害、死亡赔付款专项用于老人住院及护理支出。
六、资金核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县区上报的汇总统计表,核拨县区级保费资助金;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核定汇总五保投保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同时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五保老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推行工作,尽快部署落实,对各机构明确要求,做好本区域全面推行的动员布置和情况通报工作,积极鼓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通过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推行,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区域五保老人长期护理保障全覆盖。
2、加强指导,分类推进。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五保老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推行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要结合区域实际,细化推进方案,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分类推进,抓好落实。
3、严格审核,落实资金。各县区应实时掌握本区域五保供养对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参保情况,严格审核保费,将县区级保费资助金落实到位,并按期将区域参保机构具体投保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市民政局,作为核拨依据,同时便于预算申请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