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13]52号
【发布日期】 2013.03.25 【实施日期】 2013.03.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民〔2013〕5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合肥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目标要求,切实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5日
合肥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十二五”期间民生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推进我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力争达到70%左右;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根据省、市政府“十二五”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规划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
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居委)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居委)初审。
(1)村民委员会(社居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 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五)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1.建设目标
到2015年,力争全市平均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左右。
2.建设及补助标准
(1)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等规范标准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福函〔2009〕260号)、《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意见》(合民〔2008〕114号)执行。
(2)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每张床位由省、市财政级补助4590元,市级补助541010000元,县区按不低于上级补助总量的配套20%进行配套。
(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内部设施、设备等基本配置经费,由县、区财政另行安排解决。
3.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4.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至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市情况,排定项目实施顺序,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社会养老机构建设
(一)建设目标
1.到2015年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覆盖全省市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
2.到2015年底,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二)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1.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另文下发)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2.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另文下发)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上述各类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其中,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不低于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60%。
4.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5.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政府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以保障低收入老人、生活困难老人和高龄老人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6.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具体标准按合肥市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等相关政策执行。补助标准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三)申报、审批程序
1.每年初,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当年补助重点、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通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由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进行评审、公示后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
2.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执行。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2.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
3.社会捐助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资金筹措
1.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实行按采取比例分担、或定额给予补助补助等方式筹集。其中:
(1)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每张新增床位,省省财政补助4590元(含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市财政补助5410元(含市级福彩公益金),对新增五保床位补助10000元/张,其余建设资金由县区和乡镇筹集解决,其中县区配套资金不低于2000元/张。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社会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按合肥市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规定筹措;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社会民办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正常运行第2年起,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1200元的运营补助。
省财政对社会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助所需经费按照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各地对社会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补贴,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4)新建、改建(租赁经营)床位数不低于20张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新建、改建(租赁经营)床位数不低于10张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经市老龄办认定并验收达标,正常运行1年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5)自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
(6)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运营第2年起,按实际提供服务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1200元的运营补助。
第八条 资金管理
1.五保供养资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实行现金一卡制发放。集中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3.社会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