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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4〕76号4人变更执业机构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2-28   阅读:

皖司许〔2024〕76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常松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阜阳市

 常松   由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乾震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

 桂明明   由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德禾翰通(芜湖)律师事务所

 武自强   由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

 周永梅   由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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