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82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卫国等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江卫国 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兵 陕西丰东(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六安市
戴君月 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张朦朦 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
周华陆 安徽鸠兹律师事务所
鲍伟 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