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3]23号
【发布日期】 2013.02.28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扩大有效投入
1. 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力争一批新的重大项目获得国家、省批准。2013年,争取500个项目纳入省“861”行动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储备项目总投资规模达到4200亿元。修订完善《合肥市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合政〔2004〕106号),制定《合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省层面审批的总投资超5亿元的重大项目进行奖补。健全重大项目推进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调度会,每月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会,落实分级分类调度,及时跟踪督办事项。
2. 2013年,结合省财政每年资金安排,修订完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政策”,设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补贴和担保贴费等。
3. 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市认定的各类创业基地,市财政给予资金奖补。对获得国家、省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 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我市项目开、竣工督查制度,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对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省级立项的主导产业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含工业生产用地配套服务设施7%允许范围内或独立于工业生产用地之外的),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其出让底价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
5. 支持和指导县城、中心镇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建设。积极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步伐。
6. 各级政府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由市级财政予以补足。年内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4.2万套,基本建成1.64万套,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为重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和城市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并举,多形式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试点推行保障房建筑材料和部品的政府统一采购制度。进一步理顺保障房管理体制,实现“两级政府、三级网络、四级管理”。
7. 继续实施限购政策,鼓励首套住房和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好首套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支持行政区域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探索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加大住房开工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促进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8.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统筹运用市级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实工业“双千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加快推进新开工项目建设,促进在建续建项目建设。2013年,对当年开工且当年竣工、单体投资5000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投资70%)的新开工项目,除享受《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52号)文件中规定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再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单体投资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投资70%)且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的重大续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市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后,按当年投资进度预先拨付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剩余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对智能语音、量子通信及公共安全、智能制造、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及新医药、集成电路、光伏与新能源等爆发性增长源项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再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5%补助。
9. 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为工业企业或行业发展搭建的公益性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力推进“翔计划”工程,重点支持200户成长性中小企业开展网络搜索营销业务,按照每年每户5000元标准给予支持;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 鼓励建设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获得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集聚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省级开发区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对评定为国家、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服务外包园区用于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所需双回路供电改造费,给予15%的补助,每个园区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1. 出台《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支撑。对我市智能语音、量子通信及公共安全、智能制造、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及新医药、集成电路、光伏与新能源产业等爆发性增长源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已进入项目库的,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进入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合肥“一中心三基地”创新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投保科技研发类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谋划建设合工大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等平台。
12. 继续完善现行所得税、增值税奖励科技创新条款等政策措施。对年税收增幅15%以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销售收入增幅2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加大《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力度,完善文化产业项目推进工作机制,设立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组建市文化产业投资控股公司。扶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加快推进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动漫产业基地和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引导社会资金组建市文化产业发展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中小文化企业加快发展。
14.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15.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视同农业用地。对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比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用电政策执行;从事种养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全面落实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
三、大力促进市场消费
16. 积极组织市级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级企业,市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对在本地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
17. 按照《合肥市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修订完善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各项政策。对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实行“两年全额、三年减半奖励”政策。对我市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每个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肥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国际排名100强、国内排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肥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 积极培育限上企业,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净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大中型流通企业在中心镇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在中心村建设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对符合国家商务部建设规范的乡镇商贸中心和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19. 支持“放心肉、菜、便利店、早餐、家政”放心体系建设。完成“放心肉”体系建设,关闭全部小型屠宰点的县(市),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在乡镇新建肉品配送中心(配送点),每个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屠宰企业购置的肉品配送冷链运输车,每台车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屠宰企业开展有毒有害物质抽样检测的,市财政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贴。商贸企业新建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并在社区建立连锁直营便利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新建的配送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社区便利店达到5个、10个、20个以上的,每个店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家政企业的连锁店达到5家(含5家)以上,其净增的连锁店正常运行1年后,直营连锁店按其经营面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建、扩建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基本规范要求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在1800-5000㎡的,按3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超过5000㎡的,按4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20万元。早餐连锁企业网点(门店)达到10个、20个、30个以上,每个网点(门店)营业面积大于50㎡,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的,每新增1个网点(门店),分别按2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改建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固定门店30个以上且知名早餐品牌8家以上,每个门店营业面积大于30㎡的,按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改建的省级以上老字号早餐店,营业面积大于80㎡,且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按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增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每辆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20. 继续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保障市场供应。完善惠民菜篮子工程的准入、运营监管考核等配套管理制度,加大监管考核力度,规范平价门店的经营和管理行为。2013年,全市惠民菜篮子活动定点门店增加到120家左右,逐步扩大惠民菜销售门店的覆盖面。增加储备品种和数量,完善重要商品储备体系。
21. 完善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价格形势。制定出台合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落实社会保障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建立覆盖更加广泛的应急、实时价格监测体系,拓展价格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民生价格采集、发布数据的覆盖面和实用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四、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22. 继续加大财政出口补贴力度,修订完善《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合政办〔2012〕25号)。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省里支持出口政策给予一定配套。
23. 完善市级“走出去”财政和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孵化培育和支持力度,设立支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参股、投资并购和承包工程,并对企业发生的贷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五、提高招商引资水平
24. 围绕我市6个千亿元级产业、若干个五百亿级产业以及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瞄准央企、知名民企和世界500强企业,开展产业和产业链的龙头企业招商;大力开展环巢湖综合治理开发、都市产业、新兴业态和现代服务业招商。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25. 充分发挥驻外联络处等各类招商平台作用,提高招商引资大项目政策审议效率,强化重点招商项目调度和月通报制度,加强跟踪落实,积极推动意向和协议类项目尽快转化为合同类项目、合同类项目尽快落地。对新引进且开工(或运营)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给予项目引进团队奖励。
26. 推进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升级,积极创建国家级开发区。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合作园区,对合作园区在规划、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以及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对其进行整体开发。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广泛开展国际、市际之间合作。出台《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大标准化厂房建设和招商力度,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对建设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实行补助。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7. 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偿。
28.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省和同级财政对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率1.5%以内部分给予全额贴费。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年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29. 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首发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的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企业进入“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融资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0. 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在省财政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注资等方式扩大资本规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31.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其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其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自基金获利年度起,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2. 支持建设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全年举办3-5次面向中小企业的专场银企对接活动,组织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银企对接活动。
七、强化企业帮扶
33.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市委市政府“十条规定”,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宣传政策,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建立市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选派市直机关县处级干部进驻骨干企业现场服务,针对企业反映的具体问题,采取“派单销号”等“一企一策”办法解决。
34. 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快市“四大政策”支持资金支出进度,增加兑现频率、缩短兑现期限。积极兑现《合肥市促进工业和商业企业增产增销奖励办法》(合政办秘〔2013〕2号),对2012年度产值超1亿元,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保持一定增长的,按照不同规模、档次给予企业10-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 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及其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合财预〔2012〕959号)规定,落实好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2013年,对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按权限审批后予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2013年,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交通建设工程实验检测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检定收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人才中心摊位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取消和停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降低人事关系和档案收费,继续对工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和小微型企业实行免收费政策。
36. 2013年,继续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按不低于30%比例降低,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37.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2013年用于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当期基金收支结余额的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38. 2013年,对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市、县(市)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同级政府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前往在肥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人均120-250元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工种目录给予人均200-1200元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市财政给予人均350元一次性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一次性补贴。
39. 鼓励购买本地生产的太阳能光伏设备、汽车等工业产品;继续推广使用本地生产的钢材、水泥、管材等大宗建筑主材;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40. 各地要主动协调和引导本区域工业企业加强直购电政策分析,开展直购电成本、利益、风险测算和评估。2013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要求等条件、在供电公司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上、自愿申请争取电力直接交易政策的工业企业,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接受申报、供用电双方协调和上报工作,向省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直接购电。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本意见中的各项财政奖补政策与市里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各条款政策由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