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13]39号
【发布日期】 2013.02.28 【实施日期】 2013.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会计综合规定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合肥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农〔2013〕39号)
各县(市)财政局、农委(肥东县农村能源管理局):
现将《2013年合肥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
2013年合肥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下达的《2013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建设任务,深入推进我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美好乡村建设的新要求,以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改善农民生活生产条件为目标,按照“强基础、调结构、提服务、增效益”的总体思路,把农村沼气建设作为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系统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农村沼气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农村沼气建后服务机制,不断提升农村沼气建、管、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沼气综合效益,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建设任务
2013年度农村沼气建设民生工程任务为完成2012年省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任务计划,包括农村户用沼气3500户(肥东县700户、肥西县1000户、长丰县1500户、巢湖市300户),乡村服务网点30处(肥东县10个、肥西县10个、长丰县10个),大型沼气工程1处(肥西县永丰畜禽养殖公司大型沼气工程)。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农村户用沼气。以户为基本项目单元,以“一池三改”为主要建设内容,每户建设一口8m3沼气池,同时配套改厨、改厕、改圈,把沼气池与厨房、厕所和猪圈有机结合,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推广“猪(禽、牛)-沼-菜(渔、粮、果)”模式,综合利用沼液沼渣,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目标。
(二)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建设一处固定服务场所,落实一名技术服务人员,新建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购置一批沼气配件,负责300-500户沼气户的维护维修、进出料、综合利用和安全使用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三)畜禽养殖场大型沼气工程。每处建设畜禽粪污处理沼气工程一座,主要包括发酵池、贮气柜、沼气利用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因地制宜地推广“能源生态型”、“能源环保型”沼气工程建设模式和“三沼”综合利用技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农畜结合的高效循环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资金筹措
农村沼气建设民生工程的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受益农户(企业)共同承担。
(一)农村户用沼气。每户政府补助2400元(长丰县2800元),其中,中央补助1600元(长丰县中央补助2000元),省财政补助640元,县(市)财政补助160元,其余资金由建池农户自筹,农户可投工投劳折算。
(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中央投资3.5万元(长丰县中央投资4.5元),省级财政补助4000元,其余资金由服务实体或项目村自筹。服务场所的房屋及设施由项目乡村或运营者解决,修建发酵原料贮存池的土地由项目村无偿提供。
(三)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每处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40%左右,省财政给予15万元定额补助,县落实省批复的地方配套资金,其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五、建设要求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和《安徽省户用沼气项目建设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会计核算实务》(试行)、《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安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进管理公开。使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沼气灶具及配件等,按规定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任务、资金补助标准、物资采购与分配、监督服务联系等情况要在村内公示。大中型沼气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公开招投标。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由各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集中采购,将统一采购的设备拨付到各服务网点,并就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做出规定和进行设备拨付监管。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从严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从农民自筹资金中列支。
(四)保证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从事户用沼气建设的施工人员和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五)严格项目验收。农村户用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完成任务后,项目县(市)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先行自验,并进行项目审计。自验合格并经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核验后,向省农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农委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和使用考核评价办法》和《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由省农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沼气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沼气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项目户数、补助农户标准、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等采购合同价款、待核销基建支出、政府招标采购情况的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项目县(市)要成立农村沼气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县(市)政府农业主管领导是项目行政负责人,对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配套资金落实、计划任务完成等负总责;县(市)农委主任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县(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县(市)要按照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将建设任务落实到部门、乡村和农户,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农村能源办备案。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市)要制定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沼气投入力度,县(市)财政应足额落实农村沼气民生工程配套资金。各县(市)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办法,对正常开展后续服务的沼气服务网点,地方政府应给予补助,确保农村沼气民生工程持续发挥效益。各项目县(市)每个月25日前要向市农委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拨付情况。省、市将按月通报各地建设进度。
(三)加强督查,加快推进。要认真落实项目计划,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财务管理。市农委将重点督查项目计划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各项目县(市)要强化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建设,充实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将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优先推荐省先进集体和个人。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建设进度迟缓的项目县(市),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经过核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管理不到位的,或上级检查、项目验收中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县(市),3年内不允许申报农村能源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