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02.27 【实施日期】 2013.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廉政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民政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民〔2013〕40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合肥市民政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民政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常态化,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局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主要是对局机关及个人的廉政风险进行评估、监控、处置。
第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查找的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措施原则上每两年审核评定一次。局机关各处室要根据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及时调整风险点、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并经局党委审定。
第五条 实行分级监控。局机关各处室一般党员干部廉政风险点由处室负责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处室负责人的廉政风险点由分管局领导负责监督和管理,分管局领导的廉政风险点由局党委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加强廉政教育。通过主题教育、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筑牢反腐倡廉工作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七条 推行公开公示。结合政务公开,将不涉及秘密的职权目录、流程图、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以局内部网站、室内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将“行政职权外部流程图”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开展自查自纠。局机关各处室原则上应每年对廉政风险点组织开展自查,进行廉政情况分析,并将自查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工作总结。着重检查各类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 强化内部监督。局纪委、监察室应通过掌握的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网络舆情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收集廉政风险信息。对于信访举报所反映的各类高级风险点的问题,应全部进行初核。
第十条 预警处置范围。对在下列问题中发现局机关党员干部出现不规范行使权力、产生不廉洁问题,但危害情节轻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分范围的,实施预警处置: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干部考察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其他需要实施预警处置的问题。
第十一条 预警处置方式。根据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分别实施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种处置方式。对群众有反映,组织需要向其了解或个人需要组织澄清的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对个人已表现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组织给予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的,采取警示诫勉的处置方式;对已经出现违纪违法行为,但后果轻微可不予纪律追究的,采取责令纠错的处置方式。
第十二条 实施年终考核。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分析廉政风险形势。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工作不到位、权力运行出现不规范行为和不廉洁问题,且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