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3]13号
【发布日期】 2013.02.04 【实施日期】 2013.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政〔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2月4日
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家、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事件、群体性事件、新闻舆论事件和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市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将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公共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常抓不懈。坚持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是应对各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基本主体。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力、信息和科技等资源,并进行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应急队伍的处置能力,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2 应急准备
2.1 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成立合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由相关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建立健全市应急委议事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①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政策和指导意见。
②组织实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研究部署全市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④按照上级部署,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⑤协调与省、国家部委、驻肥部队等有关方面,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⑥研究制定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经费、装备和物资的建设规划。
(2)办事机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①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情况汇总、辅助决策、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能,发挥枢纽作用。
②执行市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预防、处置和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③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有权指挥调度全市各类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必要时经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授权,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指挥。
④定期组织修订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市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督促、检查预案管理工作。
⑤组织开展应急管理相关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⑥研究构建市、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及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共享共用的应急指挥平台,优化综合应用、辅助决策和指挥调度系统功能。
⑦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应急委报告。
⑧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专项指挥机构。市应急委设立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①研究制定市政府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②处置本市较大突发事件,指导县区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③分析总结本市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④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筹备和管理等工作。
⑤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⑥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4)县区机构。各县区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区应急办是县区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各县区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配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区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2 预案体系
随着应急管理理论的逐渐成熟和实践的日益丰富,适时重修各类应急预案。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修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应急委研究通过后发布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印发,报市应急委备案,作为市专项预案的组成部分。
(4)县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区在对本辖区危险源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应急预案体系。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县区辖区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与管理由县区应急委负责。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实施。
(6)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承办)者制定、实施。
2.3 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依托市公安消防、特警和医疗救治队伍建立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牵头建立相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参照市级应急队伍建设方案,结合实际,建立本级综合应急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设立相应的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加强与综合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演练,提高协同应急的能力。市政府应急办统一调度市级应急队伍。各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中的主力军作用。
(2)财力保障。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预算,分级负担。
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适当比例设置预备费,优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支出。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县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市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支持、补偿或救助政策,依程序报请国家、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审批。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项,依法依规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助款物。
(3)物资保障。市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给。
各县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市级储备情况,做好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
(4)避难场所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本市区域总体规划。市有关部门指导县区,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5)技术保障。充分发挥本市公共安全产业基地的优势,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学研究。依托科研机构、高校、相关企业,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研发。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应急委组织建立全市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排查、监测、评估、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各县区和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交流制度,明确规定监测信息报告人员、渠道、时限、程序等事项。预测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对涉密信息,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2 预警
建立健全本市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县区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民防警报器、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人员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政府应急办、市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区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必要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工作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全过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市政府应急办及时汇总、研判、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指挥调度相关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予以应对,并传达上级指示,跟踪督查、反馈有关落实情况。
4.2 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事发地县区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3)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到达事发现场。
(5)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6)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7)其他必要的措施。
4.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消除严重社会危害的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短信或电话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包括受伤受害人员救治、传染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人隔离医治、受困人员营救、受灾受害人员转移安置、涉险人员疏散和撤离及其他救护措施。
(2)对事态实施有效控制。包括现场危险因素控制和消除、重大危险源防控和转移、重要防护目标保护等。必要时,实施现场管理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3)对受损的公共设施紧急修复。包括受损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修复。
(4)对事件现场进行清除清理。包括受损物资、设备和商品的清理,泄漏危化品和油污的清除清理,临时设施的拆除,现场废弃物和垃圾的清理等。
(5)启用市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开展社会动员,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县区应急委可以向社会单位和个人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突击生产、调配,保证供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捐赠和技术支持。
(7)依法从严惩处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超出本市辖区范围或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及时报请省政府应急处置。
4.4 现场指挥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应急委派出或指定,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5)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4.5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处理涉外事务,开展社会动员。
(2)通信保障组:由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和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运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与机动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3)专家小组:由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4)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和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市畜牧水产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干预、人畜疫情防控、食品与饮用水安全检查监测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和铁路、民航等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或空中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修复损毁设施,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7)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控制危险源,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
(8)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和相关县区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做好受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9)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药监局)和市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
(10)环境服务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现场环境检测,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11)公共设施抢修组:由市城乡建委、市经信委和市国资委组成,负责事件影响区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排水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
(12)军队和武警:驻地军队和武警根据上级命令和市应急委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件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宣布应急结束决定。
4.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及时、准确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市有关部门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有关保险理赔、公众心理干预、恢复重建等事项。
5.2 调查评估
市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政府或其部门负责的调查评估工作,本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受害地区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6 考核与责任追究
6.1 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考核制度和相关指标体系,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6.2 责任追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本市和县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督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县区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各县区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
7.2 宣传与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全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积极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综合应急教育,将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应急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级各类干部学习培训班时,要开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课程。
7.3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预案编制、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
7.4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8 附件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