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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0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5号
【发布日期】 2013.01.29 【实施日期】 2013.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历史遗留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29日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合政〔2013〕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未婚者应与其父母共同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无直系亲属的未婚者,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的认定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按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调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障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拥有轿车的(特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除外);

  2.有经营性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4.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私有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住房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

  5.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及除轿车之外的运营性车辆的,须提供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经营收入所得的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中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其申报的个人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的,提供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承租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中,家庭成员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明。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中,有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家庭申请实物配租时,应当在其监护人作出相应承诺并陪住的前提下,方可申请。

  6.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初审以及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居委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召开听证会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社居委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必须附有群众代表参加的评议听证会议记录。

  (三)复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

  区民政和低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复审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审核。

  (四)终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四、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享受保障的方式。保障方式每年度内只允许变更一次。因摇号中签放弃选房等特殊原因需变更保障方式或配租区位的,在同年度内只允许变更一次。

  (一)租金补贴,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标准提高20%。

  准予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应当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为期1年的《合肥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后,方可领取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1.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

  (2)申请人是年满60岁的孤寡老人;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

  (4)家庭获得烈军属家庭的,家庭成员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以及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5)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2.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无住房的,其租金收取标准为:

  租金=廉租住房面积×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已有住房的,其租金收取标准为:

  租金=(廉租住房面积-自有面积)×租金标准+自有面积×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3.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房源数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方式进行廉租住房保障。

  4.中号申请家庭选房顺序,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5.中号申请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发放《合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证》,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合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专用租赁合同》。

  6.承租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因家庭成员患大病或有其他重大变故情形的,无力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综合服务费,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批准,可减半缴纳6个月的上述费用,到期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五、监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区民政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结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超过本市低收入标准的;

  2.因家庭人口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发现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对拒不退出的,按照合同约定,可按市场价收取租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2.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告知当事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不按期退回的,按其签订的《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并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及租赁应当遵守《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六、其它事项

  (一)廉租住房小区商业服务用房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按照财政、国资等部门要求进行运营和使用,取得的收入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全额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

  (二)廉租住房小区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工作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要求进行管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第一责任,具体做好小区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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