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非税[2013]47号
【发布日期】 2013.01.24 【实施日期】 2013.0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通知
(合财非税〔2013〕47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管收、源头管控”作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4日
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管收、源头管控”作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和《安徽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财非税[2012]25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财务隶属关系,在合肥市财政局领取《合肥市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购领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票据购领单位)。
第三条 财政票据年检,是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按年度对票据购领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验。
年检的范围为:票据购领单位上一年度内(原则上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购领的所有财政票据。当年领取《领购证》、使用财政票据的,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
第四条 合肥市财政局是财政票据年检的主管部门,合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财政票据年检的具体实施。
财政票据年检采取送检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送检为主的方式进行。对于票据用量较大的单位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检查的单位,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年检。现场年检覆盖面原则上不少于30%,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于每年度3月底以前通知到相关单位。对于其他单位的年检,可在购领财政票据时一并进行。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建设。
1.是否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核销、保管等制度;
2.是否设立并登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
(二)财政票据和《购领证》的保管。
1.是否按规定保管财政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财政收入票据毁损、灭失;发现财政票据或《购领证》毁损、灭失的,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
2.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满是否按规定进行销毁;
3.有无违规发放票据的行为。
(三)财政票据的使用。
1.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有无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有无伪造、变造、买卖财政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票据,有无相互串用或混开票据;
3.是否按规定填写财政票据,字迹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印章是否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
(四)是否按规定核销财政票据,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是否登记造册,并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准销毁。
(五)票据购领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是否及时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合肥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七)其他需要进行年检的事项。
第六条 年检前,票据购领单位应积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对上一年度购领的各类财政票据进行认真自查,做好财政票据的分类和票号整理;
(二)按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并规范操作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完成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电子核销操作;
(三)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并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
第七条 年检时,票据购领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票据购领单位的《购领证》;
(二)加盖公章的《××年度合肥本级政府财政票据年检报送表》(见附表);
(三)已使用财政票据存根(正常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已实施专用收据电子化管理的财政票据存根不需要携带);
(四)全联次作废财政票据及作废票据号码电子表格;
(五)上年度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及登记表;
(六)财政票据存根销毁申请表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财政票据年检时,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可将财政票据留置,待认真查验完成后再返还票据购领单位。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和接受捐赠票据等各类财政票据原则上一年一清,跨年作废。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年检后可跨年使用。
第十条 票据购领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认真完成财政票据年检工作,对未办理财政票据年检的单位,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将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对年检合格的票据购领单位,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在《购领证》上记录年检情况。年检不合格的票据购领单位,应在初检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将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对财政票据年检不合格或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票据购领单位,可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导,及时纠正不合规做法,切实发挥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十四条 实行财政票据年检信息通报制度。每年财政票据年检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财政票据年检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