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2号
【发布日期】 2013.01.18 【实施日期】 2013.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地质资料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8日
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推进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切实改善、保护我市矿山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恢复生态、构建和谐”为原则,以“山体修复、矿山复绿、环境整治”为主要内容,深入推进国家级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示范工程和“矿山复绿”行动,加快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为建设生态合肥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统筹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开发区为废弃矿山整治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废弃矿山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在对废弃露采矿山进行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实际,统筹规划本地区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
(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景则景、宜建则建的要求,进行矿山恢复治理的功能定位,最大程度地发挥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开发区和矿山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建立有利于加快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的投入机制。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全市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使破损山体基本得到修复;矿山废弃地基本得到复绿或有效利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消除;矿山破坏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二)具体目标。至2014年,完成国家级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示范工程任务。至2015年,完成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重点区域内矿山复绿工作,全市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率在80%以上。力争到2017年,完成全市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
(三)整治重点。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和重点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
(四)主要任务。修复山体,消除废弃露采矿山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平整土地,基本恢复破损山体植被,显著改善破损山体生态环境,使废弃露采矿山经整理达到可利用状态,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废弃矿山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加强领导,成立合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指导、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情况调查摸底,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申报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和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配合有关部门争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专项资金;负责安排年度预算经费及项目配套资金,监督资金合理使用。
安监部门:负责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程中安全生产和尾矿库治理的监督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程中开采、加工、运输环境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程中炸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及爆破方案的审批,维护正常施工环境和秩序。
农业部门:负责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程区土地流转、产业结构调整;整合支农资金用于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程中植树造林工程。
水务部门:负责争取省级及以上适用于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的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配套资金,并组织实施。
旅游部门:配合做好旅游景区内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负责治理工程后期管理。
供电部门:保障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程电力供应。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开发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二)多方筹措,保障投入。各地要积极探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开发区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区域内已经关闭、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且急需治理的废弃露采矿山整治工作。
二是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出让机制,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授予采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按规定分成用于地质矿产管理外,在任务完成之前,应主要用于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
三是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对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可统筹用于急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整治。
四是对残留山丘、高陡边坡可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从废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是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利用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积极实施矿山废弃地复垦整治,复垦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与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指标收益返还主要用于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
六是逐步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资本参与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整治资金。
(三)精心组织,强化监管。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加强督查,确保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依法开展、有序进行。
一是要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完成县(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以及重点区域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编制,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开发区负责重点区域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
二是要严格项目资质准入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保证金制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整理等资质,具备相应的资金、设备、技术条件。
三是要将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和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既要大力宣传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又要及时曝光严重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合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