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95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史云罡等1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史云罡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王秋璎 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成羽佳 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
崔勤耘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严囡茜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侯天健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力峰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刘晴 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
三、安庆市
姚鸿志 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
刘一鸣 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