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99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平等1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江平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王煌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黄鑫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应政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张国振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军伟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高 瑾 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王平 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三、亳州市
范昊明 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
四、阜阳市
孟庆刚 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
五、滁州市
程秀洁 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六、马鞍山市
徐家宏 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
七、芜湖市
周楠楠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杨娟 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