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2]158号
【发布日期】 2012.12.29 【实施日期】 2012.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项目统一进场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工作,根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合政〔2012〕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产权交易项目统一进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及县(市)、区属单位国有产(股)权转让、各类特许经营权、各种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权出让项目,应当统一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集中交易。
二、市及区属单位公有房屋租赁,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对外招租。县(市)属单位公有房屋租赁,应当进入当地招标投标中心集中操作。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
三、市及区属单位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各类实物资产,应当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县(市)属单位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各类实物资产,应当进入当地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四、区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四荒地”、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应当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县(市)上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当地招标投标中心交易。规模较大的,可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五、市监察局、招管局、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应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产权交易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按照《合肥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合纪发〔2007〕6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