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3〕10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注销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6日
抄送:宣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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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3〕107号注销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3-13 阅读:次
皖司许〔2023〕10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注销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6日 抄送:宣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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