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66号
【发布日期】 2012.12.29 【实施日期】 2012.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9日
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标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受理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并在下列范围以内的小额工程施工和服务类项目:
(一)小额工程施工类项目。
1、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
2、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施工。
(二)小额工程服务类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察、审计、审图、可研、环评等服务项目。
市本级小额工程项目的采购最低限额按市政府颁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小额工程项目实行定点招标,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类别,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每个类别的定点单位,组成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库。其中,施工类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按专业类别分别确定统一的决算价格优惠费率。
第四条 定点单位签订定点合同前须向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点合同期满且其最后一个定点抽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一)属于立项审批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办理立项手续,明确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
(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要规划部门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涉及结构安全需要进行图纸审查的,应及时履行审图手续,办理审图合格证明;
(四)零星维修项目因施工内容分散难以设计完整施工图纸的,建设单位应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工程量难以事先确定的,建设单位应跟踪审计或采取其它现场计量监管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可列入项目预算,作为固定费用计入施工合同总价。
第六条 小额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招标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缺乏相关证明材料的项目,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小额工程施工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项目中标人。
(一)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定点库中的所有定点单位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各自顺序号,录入“定点单位网上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
(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受理项目后,经审核需要抽取定点单位的,应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代表通过抽取系统随机抽取(所有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均参与每次抽取)。建设单位代表参加抽取时须携带法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材料;
(三)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中标人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及时在网站公示中标结果。
第八条 施工类项目合同价暂定为预算价,结算价=(竣工审计价-大宗主材价格)×(1-优惠费率)+大宗主材价格。其中,大宗主材由招标人会同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照市场信息价或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价格。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价。
服务类项目合同价=根据国家相关收费基准价计算得出的服务收费×中标费率。
第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定点招标文件要求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按照定点招标文件规定比例缴纳中标服务费。
建设单位应加强小额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查和报批程序。
第十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确有特殊原因放弃的,应书面陈述理由,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给予6个月暂停抽取和限制投标资格处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两次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给予1年以上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
第十一条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给予取消定点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记录不良行为、限制投标资格等联动处罚。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库中选取中标人的小额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同意,可按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其它方式。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