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2]252号
【发布日期】 2012.12.25 【实施日期】 2012.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合政〔2012〕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评审过程,兼顾评审范围,实施分类评审,推动先进管理方法的导入和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第一章“总则”中获奖企业数量,新增奖项评审范围。
二、调整第四章“申报条件”有关条款,新增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及公共卫生等“一票否决”。
三、调整第五章“评审程序”有关条款,新增演讲答辩程序。
四、调整第六章“奖励及工作经费”,提高市政府质量奖奖励额度至60万元。
五、调整第八章“附则”,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上述调整的具体内容见附件,调整后的条款与《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合政〔2011〕106号)一并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调整后的《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市政府质量奖按照制造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分别进行评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在本行业内的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国内、省内或本市领先地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七)获得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最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最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有效投诉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演讲答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候选企业名单,组织演讲答辩。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考评和演讲答辩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八)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九)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人员培训和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初拨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账户,作为当年市政府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建立质量奖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3〕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