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61号
【发布日期】 2012.12.20 【实施日期】 2012.12.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企业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
(合政办〔201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使用管理,确保轮换资金安全及价差收入使用效益,现就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储备粮油一个承储周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轮出销售的陈粮(油)和轮入采购的新粮(油)应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轮出销售所涉及的销售款由粮食批发市场统一汇入市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轮出销售的陈粮(油)所涉及的贷款本金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承储企业在巢湖的,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巢湖市分行)核实后由市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归还至承储企业的农发行账户,加强对轮换资金的监管,确保轮换资金的安全。
二、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形成的价差收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弥补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
(二)用于弥补因贷款利率调增等不可预见因素而增加的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预算安排不足部分;
(三)用于支持市属承储企业仓房维修改造,科学保粮设施购置及维修;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价差收入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用于弥补轮换价差亏损的资金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商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承储企业在巢湖的,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商市财政局、农发行巢湖市分行)确认后,从市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转至承储企业农发行账户。
(二)用于弥补因贷款利率调增等不可预见因素而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预算安排不足部分的资金,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商市财政局确认后办理支付。
(三)用于支持市属储备企业仓房维修改造和科学保粮设施购置维修的资金,由市粮食局根据国家、省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