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非税[2012]1311号
【发布日期】 2012.12.20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结算方式的通知
(合财非税〔2012〕13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结算方式的通知》(财综[2012]2489号),经研究决定,对市与县(市)、区财政票据工本费结算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票据工本费结算方式,由半年结算一次,调整为先付款后领票的实时结算。
二、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制度,县(市)、区财政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票据领购计划,每次领购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需要量。
三、县(市)、区财政在领购时,应根据领购财政票据类种和数量计算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并按规定缴入合肥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财政票据工本费可采取转账(电汇)或现金(POS机刷卡)两种方式支付。
五、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缴款的,收款人名称为:合肥市财政局,开户行名称为:建行庐阳支行,收款账号为:34001468608050001427;用途栏须注明“财政票据工本费”。
六、采用现金(POS机刷卡)方式缴款的,由市财政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县(市)、区财政到非税代收银行缴纳现金(POS机刷卡)后,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