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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教[2012]1302号
【发布日期】 2012.12.19 【实施日期】 2012.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教〔2012〕1302号)

各区(开发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城区公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现将《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城区公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在执行《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8〕2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规划的城区公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设施,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教育设施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9: 1的比例配套解决。其中市级财政投入资金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90%一次性予以下拨,其余资金留作市级统筹使用。

  各区按年申报,所申报的项目计划资金额度不超过各区上缴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额度。项目建设结余资金中按比例属于市级财政的,冲抵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条 每年4月,各区教育部门会同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规划及本区所上缴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总额共同安排项目计划,在征得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书面意见后,由区教育部门向市教育局申报。6月份,市教育局提出全市项目年度计划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全市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

  项目的审批及建设参照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安排。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

  区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区教育部门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项目由区重点局(建发局)代建。

  第五条 各区申报项目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城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区级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四)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用地规划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区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规划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履行调概手续,不足资金由各区自筹解决。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区应及时配备有关教育教学设备,确保项目及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由各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各区项目竣工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绩效考核。凡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未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资金,并取消该区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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