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57号
【发布日期】 2012.11.22 【实施日期】 2012.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我市在肥东县政府等6个单位开展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现将《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改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推进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二、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安排专门机构承办行政诉讼案件,严格按照《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规定的案件情形、数量比例等要求做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及时做好沟通,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加以整改。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定期进行分析、通报出庭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做好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2012年11月22日
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行政机关:
(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市、县(市)、区有关组织;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行政副职。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及下级政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定期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培训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人民法院通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发生5件(含5件,同一案件的一、二审为1件,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含10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第六条 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或者授权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诉工作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承担。
第七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后10日内,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准备情况告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同时出庭;行政首长未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为本机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行政首长一经确定参加出庭应诉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第九条 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前,应当主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案件审结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第十条 行政首长未按照规定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10日内,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部门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