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58号
【发布日期】 2012.11.22 【实施日期】 2012.1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22日
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厅〔2010〕28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关于美好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配合、注重实效,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装备配套、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农村环境管理水平,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美好乡村建设。
二、基本思路和目标
(一)按照“户集、村收、乡镇转运、集中处理”加快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备收集运输车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二)在我市农村区域全面建立“桶装车载”收运新模式,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坚持日产日清,力争实现收运全程“不见天、不落地、污水不遗漏”。
(三)坚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思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积极构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推动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生活垃圾收运新模式。
1.全面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全面推行“桶装车载”的垃圾收运新模式。本着便民、实用,人口密集的集镇和中心村等区域按照每4至5户一个垃圾桶、自然村按照每10至15户一个垃圾桶的标准设置适宜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以240升标准垃圾桶为主。
2.合理配置垃圾收集车。逐步淘汰人力车、拖拉机等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乡镇根据总人口数,配置与标准桶无缝对接的垃圾收集车。垃圾收集车以后装式垃圾压缩车为主,适当配置一定数量的电动环保收集车或小型垃圾收集车。基于农村道路的通行情况、各乡镇人口基数和财政状况的不平衡性等因素,后装式垃圾压缩车以3吨规格为主,适当配备1.5吨、5吨、8吨等不同规格。
3.加强乡镇转运场所建设。各县(市)、区要统筹推进乡镇生活垃圾转运场所建设,做好转运站规划布局。对目前正在使用的中转站,要综合平衡服务能力和范围,合理调度、有序开放,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中转能力。已完工尚未投入使用的中转站,要尽快投入使用。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确保转运场所等环卫基础设施配套、正常运行。超出中转站服务半径的乡镇或者财政能力不足的偏远乡镇,可以设置相对固定的临时收集点作为转运场所,配置后装式垃圾压缩车收集、运输。
4.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各县(市)、区要不断创新运行方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方式,逐步将农村生活垃圾运输任务推向市场,实现日常保洁由专人保洁向专业保洁转化,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二)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1.入场处理。在做好协调、衔接的基础上,合肥市龙泉山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和庐江县、巢湖市等地规范建设、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周边的乡镇可以就近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2.入炉焚烧。根据实际需要,偏远乡镇可以建设生活垃圾焚烧炉。目前,肥西县山南镇、柿树岗乡等部分乡镇在积极开展此项工作试点,偏远乡镇可以互相学习借鉴。
3.分类处理。要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倡有机垃圾作为沼气投料或者入窖沤肥;无机垃圾可以回收利用的予以回收,不能回收的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监管。
1.提升监管能力。完善监管机制,落实分级监管责任,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标准。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完善垃圾处理信息报送机制,加强动态管理能力。
2.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巡查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垃圾处理污染物排放监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责令限期整改,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的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提高运行水平。垃圾处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卫生填埋、焚烧等处置设施规范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及其乡镇政府要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结合实际,整合各类项目资金,集中加大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正常运转。市财政将对偏远乡镇环卫设施建设、环卫设备购置进行奖补。
(二)严格考核监督。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在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要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内容纳入考核范围,按照《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严格奖惩。市农业、城乡建设、财政、交通、水务、卫生、规划、城管、环保等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活动,推动工作落实。
(三)加强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教育,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处理知识纳入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确保取得积极成效。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