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14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易晓妹等10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易晓妹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
章智俐 安徽云聚律师事务所
乔琪 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
沈彤 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
夏洁 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北市
蒋传光 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
三、亳州市
田丰 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四、蚌埠市
宋浩 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
五、黄山市
程东胜 安徽地平(休宁)律师事务所
六、广德市
姚胜 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