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56号
【发布日期】 2012.11.21 【实施日期】 2012.1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重大项目调度工作机制的通知
(合政办〔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力度,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项目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办〔2009〕22号)精神,现就完善重大项目调度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分级调度机制。建立重大项目分级调度机制,及时调度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县(市)区、开发区调度。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重大项目日常调度,包括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等。县(市)区、开发区无法协调调度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重大项目办),由市重大项目办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限时协调解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重大项目调度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每月调度一次。
(二)市相关部门调度。主要负责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对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相关部门应及时调度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反馈市重大项目办,由其协调解决。
(三)市重大项目办调度。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督办落实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有关事项。市重大项目办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市重大项目办原则上每月调度一次。
(四)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调度。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市重大项目办提交的有关问题;研究政策、计划、资金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调度一次。
二、实行分类调度。为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在分级调度的同时,实行由市相关部门为主导的分类调度机制。其中,市发改委负责新开工、前期工作项目的调度;市经信委负责续建及当年竣工工业项目的调度;市商务局负责现代服务业项目的调度;市城乡建委负责水、电、气等相关工作的调度。
三、强化督促检查。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将本辖区、本部门重大项目调度情况(包括项目投资进展、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及时报送市重大项目办。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重大项目调度情况进行督查。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