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53号
【发布日期】 2012.11.06 【实施日期】 2012.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合政办〔201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安徽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皖政办〔2012〕50号)和《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合政〔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实际,适度超前,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3、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优先解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积极拓展服务对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例达到60%以上。在城市,全面建立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农村,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床位达到100张以上,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市50%以上的敬老院提升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二)主要任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一是整体新建;二是依托现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闲置的公共设施改造和扩建,提高现有设施利用率;三是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建设综合性的社会福利中心;四是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以购置、租赁等方式进行建设;五是鼓励跨行业对医院、学校、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辖区驻地单位、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进行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1、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城市,全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公益性社会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以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生活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重点培育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和等级评估监督制度。在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互助组织,加强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对农村空巢、留守、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支持。加快建设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2、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在城乡社区新建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进和加大扶持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风景区、公园的重要景点和主要商业网点等公共场所要设立和配备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各部门、各单位建设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开放。
3、进一步改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市本级建设一所10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福利示范性养老机构,县(市)区要建成一所5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福利示范性养老机构,已建养老机构要改善和提高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市、县(市)区各建一所以长期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为主要功能的专业性大型养老护理院。全市养老护理床位数应占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总数的1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中护理床位应占总床位数50%以上。
4、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市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老年人基本信息、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多个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网络,实现老龄、公安、人社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和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5、推动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市、县(市)区各建成一所规模适中、功能齐全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应具备老年文体活动、为老服务队伍培训、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示范、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和公益性健康知识讲座等功能。
6、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高龄津贴制度。市区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经费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2:1比例分担。县(市)要建立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十二五”期间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全市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费标准2013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费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提高。
7、增加老年人优待内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免收市属公立医院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进入本市风景名胜区,并结合实际逐步扩大优待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组织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将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2、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国资部门要根据社会养老需求,划拨部分房屋场所使用权,用于开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刚性增长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养老服务经费安全并充分发挥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业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服务业中的相关问题;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协助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长寿保健费和高龄津贴资金。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合力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3、强化老龄工作机构及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建设。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建立健全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逐步理顺工作关系。各级老龄机构要加强对老年协会等涉老社会团体的指导,加大对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监管力度。
(二)建设用地及资金保障
1、落实促进发展的土地使用和项目审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和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搬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对新办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划拨土地价款须执行市人大出台的《关于合肥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决定》确定的标准。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2、实行合理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市级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治安联防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人防建设费、防洪基金;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免收年检费和卫生监测费。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企业通过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推行适度优惠的财政金融政策。新建、改建(租赁经营)床位数不低于20张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新建、改建(租赁经营)床位数不低于10张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正常运行1年,经市老龄办认定并验收达标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运营第2年起,按实际提供服务床位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1200元的运营补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县(市)区、开发区按1:1比例配套一次性补助和运营补助,有条件的应增加配比。自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由县(市)区、开发区予以安排。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信息平台建设和终端使用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4、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的70岁以上低保老人、9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天可享受政府购买的1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覆盖面。服务费标准为每小时20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并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市、区(开发区)按1:1比例分担。
5、大力发展养老慈善事业。培育慈善组织,着力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健全慈善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制,加强慈善组织养老服务专业化建设,每年10%以上的慈善资金用于开发针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慈善项目,实现养老事业与慈善事业互相促进。
(三)人力资源保障
1、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分层级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对老年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社工和心理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推行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十二五”末全面实现持证上岗。
2、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
3、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探索“爱心时间银行”和义工服务等自助互助服务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培育老年人自我养老服务队伍,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低龄、健康老年人口的20%。
4、支持养老机构吸引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向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等倾斜,提高养老服务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待遇。
5、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中根据床位规模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每百张床位配置社工岗位不少于1个,逐步建立专业社工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养老服务的途径和机制,积极促进专业化、职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四)运行机制保障
1、引入专业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升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打破行业界限和所有制、身份界限,降低门槛,落实和完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的准入、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导。提升养老床位补贴范围和标准,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2、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老年人乘车、入住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等意外责任风险。老年人乘车意外伤害保险由个人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老人的保险资金由政府、居家养老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入住养老机构老人共同承担,按投保额各自承担三分之一。
3、积极探索以房换养、租房入院养老、合居共住养老、倒按揭、房产置换等各类以房养老新模式。鼓励发展基地养老,支持农村兴建养老基地,积极探索“以房养老”与基地养老、旅游养老、休闲养老、候鸟式养老有效结合。鼓励发展家庭旅馆式养老、农宅地养老。
(五)制度保障
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和年检制度、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公平、自由竞争。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