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52号
【发布日期】 2012.10.31 【实施日期】 2012.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往来款清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2〕5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往来款清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
合肥市市直预算单位往来款清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预算单位往来款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往来款指市直预算单位在经济业务往来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暂付及代管等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 市直预算单位每年年末结算前对往来款进行清理。
第四条 对清理结果应分析原因,并按以下办法分类处理:
(一)对于收支挂往来款项的,确认为收入、支出内容的,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二)对预付工程款长期挂往来款项的,未竣工决算的,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已竣工决算账务未及时处理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对历史遗留的属于应上缴的非税收入款项的,应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对单位和个人欠款要组织催收、限期归还。
(五)属于往来代扣款项的,经核实后作相关处理。
(六)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往来挂账的,应完善手续、结清账务。
(七)对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挂账依据不明、债权人死亡或破产等往来款的呆账、坏账,应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核销。
第五条 市直预算单位往来款核销审批程序。
(一)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核销审批程序:
1、对核实的呆账、坏账,由市直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清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
2、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联合对上报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实,由市财政牵头报市政府核批;
3、市直预算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处理意见,对往来款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二)其他单位的往来款核销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市直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往来款项内控制度,建立往来款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将往来款项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强化其对往来款项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