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合国税发[2012]106号 【发布日期】 2012.10.24
【实施日期】 2012.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的通知
(合国税发〔2012〕106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经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领导重视,互相配合。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互相协调。合肥市成立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负责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市)工商、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
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工商、税务部门要建立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并确定经办处(科、股)室和工作联系人员,具体负责信息交换工作。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企业注册局负责信息交换工作;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由征收管理处负责信息交换工作;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由征管科技发展处负责信息交换工作。各县(市)工商、税务部门可依此参照,确定承办部门。信息交换按照《安徽省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各县(市)工商、税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国、地税机关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上年度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工作,解决信息传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三、逐步完善股权转让交换信息手续
(一)法人股权转让交换信息按照《安徽省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自然人股权交换信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地税部门传递信息
(1)股权转让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工商登记)之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到股权转让企业的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征免手续。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持地税部门出具的《审核通知单》完税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涉税信息由地税部门按照《安徽省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确定的内容和时间传递至工商部门。
2.工商登记部门传递信息
(1)实行“先税后变更登记”原则。工商登记部门在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先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持的《审核通知单》和完税凭证无误后,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季度终了后15日内,市工商局汇总当期已办理股权变理登记的企业、自然人股东名单及相关信息,传递市地税局进行比对。
四、确定前期信息的交换内容和时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传递2012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2012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将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传递。以后信息的传递按照《安徽省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由各级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2012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附件:1.合肥市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系人员名单(略)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略)
3.安徽省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4. 安徽省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