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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10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2]47号
【发布日期】 2012.10.12 【实施日期】 2012.10.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预算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办法》已经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合肥市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是审计机关对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通过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实现对部门财政收支的全面监督,促进完善预算编制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签。

  第四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实行事中审计与事后监督相结合,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草案审签相结合。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签,必要时,审签范围可以包括部门所属单位。

  第六条 审计机关将部门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审签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决算草案审签的部门应同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范围。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草案审签,分两次进行。当年11月份开展年中预算执行审计,次年2月份开展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草案审签。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对部门年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出具部门年中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指出存在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次年4月底前,在对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将年中预算执行审计报告的内容予以合并,出具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需要处理处罚的问题下达审计决定书。同时,出具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的依据。

  第九条 年中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

  (一)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预算编制是否细化。

  (二)部门预算批复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是否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部门在批复下级单位预算时是否存在截留。

  (三)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财政。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量执行,是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确需作出调整的,是否经财政部门同意。

  (五)会计账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反映各项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及时、完整。

  第十条 年度决算审签的重点

  (一)部门年终清理结算的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是否按规定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据和缴拨款项;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各项财产物资是否进行全面清理盘点;是否按规定进行年终结账。

  (二)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的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是否按决算编报的规定编制本级决算;各类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做到账账、表表、账表相符;有无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有无虚列支出、随意结转、决算不实的问题。

  (三)部门汇总所属单位决算草案的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是否按规定汇总所属单位的决算,是否将所属单位的全部收支统一纳入汇总的决算报表;是否存在重复列报财政收支的现象;汇总的决算报表是否以所属单位上报的会计数据为准,有无随意调整科目、弄虚作假、估列代编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四)部门决算与预算差异的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本级预算执行结果是否与财政部门年初批复的预算数相一致,预算的追加、追减和各预算科目之间资金的调剂是否经过批准;非税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在决算报表反映;部门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和用款计划支付到位。

  (五)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中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情况。主要审查部门决算收入的来源是否合法;应缴收入是否全额上缴;决算支出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报,是否存在未以实际支出数编报有关支出,造成决算报表反映的结余科目不准确的问题。

  (六)部门决算草案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主要审查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情况;各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计划目标或预期的目标成果;资金使用取得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情况,各项资金收支与事业发展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情况;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七)年中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在部门决算草案的落实情况。主要审查年中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相应的调整和纠正;是否查清年中预算执行审计中未审计或虽经审计但情况未查实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部门年中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仅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意见,按发现的问题性质顺序排列,逐条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的内容

  (一)影响决算(草案)收入、支出、结余的问题。主要反映部门多列、少列当年收入、支出,造成对当年收支结余的影响情况。

  (二)影响决算(草案)资产负债的问题。主要反映有无少反映或未反映所属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对决算草案所形成的影响。

  (三)其他不影响部门汇总收支结余,但填报不准确的问题。

  (四)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决算编报时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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