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12]328号
【发布日期】 2012.10.11 【实施日期】 2012.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开办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民〔2012〕32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农村工作局、社区管理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社会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和“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保障政策公正、规范执行,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合肥市社会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开办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床位设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规定,直接用于服务对象的生活、康复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并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和合居型标准计算床位数。
第三条 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始运行时,应向市民政局报送运行材料进行备案,市民政局据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一年内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无此项备案和运行检查,一年后不接受其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
第四条 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如原址扩建或择址另建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不包括原床位数。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受理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和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
第六条 申请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表;
2、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5、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6、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房屋资料,需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确认公章)以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材料齐全后(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和实地审核,审查合格即作为备案起始日,其一年内的运行情况另行检查。
第七条 申报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一次性财政补贴申请表;
3、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6、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7、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房屋资料,需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确认公章)以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齐全后(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审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2010年市民政局《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办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合民[2010]156号)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场地
性质
1、自建: 是 否
2、租赁及产权单位:
其中:租赁期限 年
租赁费用 万元/年
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证号、时间
建筑面积
床位数(楼层床位设置)
运行核 查情况
核查时间
核 查 记 录
核查人员签字
此处粘贴申请单位主体建筑正面、
有单位标志的照片,若有两栋以上的
建筑,请用A4纸粘贴各建筑正面照片
附表后。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除“运行核查情况”栏外,其余由申请单位填写。
附件2
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一次性财政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养老社会福利机 构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传真
养老社会福利机构详细地址
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证号、时间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时间
账 户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申请床位数
建筑面积
市民政局床
位核实情况
参与核实
人员签字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除“床位核实情况”、“审核意见”栏外,其余由申请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