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2年)合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1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合水建管[2012]37号
【发布日期】 2012.10.08 【实施日期】 2012.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水利工程

合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合水建管〔2012〕37号)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

  最近,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组在我市督查中,指出了我市水利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监理工作问题比较突出:如总监长期不在现场、承诺的监理人员与现场人员不相符、监理资料不完善等。对此,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刻反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理工作。今年我市重点水利项目多,建设任务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障全市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监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措施。加强建设监理工作,对于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建设成效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市水利监理工作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已给水利建设管理带来一定影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切实发挥监理作用,保障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确保监理成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皖水基函〔2012〕1013号),进一步规范监理工作。要严格实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负责制。总监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在工程现场履行职责:严格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变更必须认真履行规定程序:必须做好监理工作相关资料、台帐收集整理,确保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反映工程建设主要情况: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的建设监理责任制。项目法人应加强对监理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监管,严禁监理单位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和违规出借资质投标;严禁监理空挂、长期不到岗及擅自变更监理人员,实行监理不良行为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举一反三,认真自查自纠。各地要立即对监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特别是中央督查组指出的类似问题,一定迅速整改到位。整改情况请于10月底以前上报市水务局。

  四、严格监管,促进水利监理工作健康发展。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促进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监管常态化、制度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创建良好的监理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为规范化、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加强自律,自觉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水利建设监理水平,保证水利建设监理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